替姊妹诉讼讨要款 主体不适格被法院驳回
作者:孙冬花 董方 发布时间:2012-04-06 浏览次数:275
眼看当初拿着母亲留给父亲的钱以姊妹名义进行的投资即将陷入民间借贷的漩涡,而父亲又身患癌症卧病在床,急于要回投资款的王玲,就以两个姊妹的名义将吸收存款的投资公司和两个管理人起诉到了法院。4月5日,徐州鼓楼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因为没有原告的授权,法院判决驳回了王玲的起诉。
“我现在也意识到这个错误了,希望法院能够体谅我的难处和实际情况”,法庭上的王玲声泪俱下。王玲姊妹四人,母亲2010年过世,留下了几十万元的存款给父亲,为了能让这笔钱尽快增值,善于“理财”的王玲开始为这笔钱动起了脑筋。她从朋友处听说如果将钱放在投资公司就能有很高的收益,而且朋友已经拿到了几千元的利息,听着朋友的介绍王玲很动心。
2011年2月18日,王玲以姐姐王慧和妹妹王娟的名义分别在投资公司放款10万元和11万元,借据约定一年期限,按月息3%计算利息。从银行办理完汇款手续,拿着投资公司的借据,王玲心里特别高兴,能让父亲多些收入,她感觉很欣慰。
但接下来的事情让王玲愈发懊悔。开始的时候按照约定投资公司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但之后的利息就一拖再拖,直到过完了2012年的春节,转眼一年的期限就要到了,但连本金投资公司也说再等等,联想最近接连看到的民间借贷崩盘的报道,王玲彻底蒙了,如果要不回来本金自己真就是全家的罪人了。因为放款的时候姊妹都不知道,加上父亲病重住院,王玲不想让家人担心,就一个人以王慧、王娟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投资公司和两个管理人偿还本金和利息。
庭审中,作为原告的王慧和王娟均未到庭,法官注意到两个案件的授权委托书和诉状中的所有字体均似一个人所写,经过法庭询问,王玲承认王慧、王娟两个案子的诉状及授权委托书都是她代签的,上述两个案子的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面的署名“王慧、王娟”也是自己书写的,而不是王慧、王娟本人书写。但是自己这样做也是事出有因,放款的钱是母亲留下来给父亲的,投资这个钱是想有点收益,让父亲过的好点,而且两个姊妹并不知道自己把这个钱投资出去了,其他姊妹也都不知道,现在家里情况紧急,不想让姊妹和父亲担心所以就自己来诉讼了。在庭上王玲反复说自己是一时糊涂,不懂法,以王慧和王娟名义写了诉状及授权委托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王慧和王娟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均是王玲制作,起诉状中具状人署名“王慧”、“王娟”以及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署名“王慧”、“王娟”也均是王玲所书写,而王慧和王娟本人对王玲以其名义诉讼并不知情,也未授权王玲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处理相关事宜。
法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受理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且应当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案件中王玲以王慧和王娟的名义进行诉讼,但王慧、王娟本人并不知晓,亦未授权王玲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处理相关事宜,因此,起诉并不是王慧和王娟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依照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故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王慧、王娟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