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市响水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行政争议。

 

原告刘某起诉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该局将其所有的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行为违法,要求撤销产权登记。承办法官通过了解,原来刘某和他的儿子刘某某共同出资建造了一幢房屋,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是儿子和儿媳张某的名字。刘某外出经商期间,张某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到房产部门进行了产权登记。

 

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刘某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要房产部门变更或撤销原来的登记,首先得解决房屋的权属问题,因此刘某须先进行民事诉讼。其次,在民事诉讼期间,还可以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异议登记。承办法官多次通知刘某与响水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协调,协助其调取相关房产证据材料。此外,承办法官还告知了刘某民事诉讼应该准备的材料和相关立案的程序。刘某对响水法院公正、热情的办案表示赞扬与感谢,主动撤回了行政诉讼。至此,一起行政争议圆满化解。

 

近年来,响水法院秉承为人民司法的理念,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便捷于民,服务于民,有力提升了该院的司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