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违法出租 擅自转租更无效力
作者:吴亮亮 王辉 发布时间:2006-11-22 浏览次数:3457
本网南通讯:本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于非农业建设已是违法行为,居然承租人又擅自将部分土地再行转租他人,并与他人发生纠纷闹至法院。11月21日,原告黄某要求被告陈某搬迁的诉请被启东市人民法院驳回。
2003年4月10日,黄某以某驾校启东分部的名义分别与村民代表姜某、吴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姜某、吴某提供非耕地合计1.85亩给黄某开发,用作汽车培训基地,双方还对其它事项作了约定。2005年7月1日,黄某与陈某订立承包协议,约定由陈某租用黄某从村民处租得的部分场地用于经营洗车业务。到期后,陈某却拒绝搬迁,黄某遂诉至法院。陈某辩称,黄某未合法取得涉讼土地的使用权,无权要求自己搬迁。
法院审理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而黄某与村民代表签订协议所租用的土地显然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黄某未能合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因而黄某亦无权对该土地行使租赁权,故对黄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其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据此,法院驳回了黄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