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嬉戏摔伤腿 学校家长均担责
作者:刘秋苏 发布时间:2006-10-18 浏览次数:3838
本网徐州讯:3名小学生课间嬉戏时,1人不慎摔伤导致右腿骨折,最终获得1.3万余元的赔偿。日前,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学校和致人损害的两个学生家长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分别赔偿受伤学生9146.79元、1960.02元、1960.02元,合计13066.83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马月明、孙振中、李广民3人,均系小学五年级学生。2005年11月24日上午课间休息时,3人在坑洼不平、铺砖裸露的操场上玩耍嬉戏。由于地面状况不佳,马月明被孙振中、李广民追逐、奔跑、打闹过程中,不慎被砖绊倒摔伤右腿,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确诊,马月明系右胫腓骨骨折。医生对其施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马月明住院12天,共花医疗费7358.83元。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马月明自受伤后,因未获得经济赔偿,遂在其家长的监护下,以学校及孙振中、李广民的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因此所受到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学校虽然履行了教育学生有关安全常识的义务,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尽适当注意、疏导、提醒、制止等附属义务,在课间休息时放任行为能力较差的小学生在留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上打闹、追逐,有明显过错,对因其过错行为造成的马月明的损伤结果应负主要责任。马月明、孙振中、李广民3人均是小学五年级学生,对与自己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应有一定的预知和控制,在相互打闹追逐中,造成马月明被砖绊失衡而摔伤,主观上有过错,孙振中、李广民均应负次要赔偿责任,其系未成年人,民事责任应分别由其家长承担。因三被告系共同侵权,应负连带责任。(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