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亲情未还原
作者:王民报 发布时间:2010-01-15 浏览次数:821
核心提示
王文系国家干部,2007年因病去世,按遗嘱,家中房屋等财产均归老伴张氏所有,但国家发放的4万元抚恤金应否亦归张氏独有呢?仲裁裁决该抚恤金归王文家属所有,张氏和王文的四个儿子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如何分割呢?
日前,贾汪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一次性抚恤金分配纠纷案,认为妻子和儿子都是死者的近亲属,双方的诉、辩主张均不全面,应对一次性抚恤金合理分割。法官在宣判之际,辩法析理,最终亲情弥合了伤痕,双方和解。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介绍
王文系贾汪区阳光中学教师,老伴李氏,生有四个儿子,夫妻恩爱,家庭较为幸福。1990年,李氏因病去世,王文带着四个儿子生活,家中无家庭主妇,王文既当爹又当妈,真是辛苦,好在功夫不负有心人,四个儿子春、夏、秋、冬都很争气,事业上都有一定的成就,现均已成家立业,分户居住。
1992年,经人介绍,张氏嫁给了王文,张氏前夫早亡,张氏带着与前夫的儿子王好一同到王文家生活。张氏勤俭持家,对待春、夏、秋、冬与自己的儿子王好一样,兄弟五人亦较为团结,能够和睦相处。后春、夏、秋、冬与王好均取妻生子,均与王文及张氏分开居住。2004年,王文光荣退休,与妻子张氏相亲相爱,五个儿子亦常来看望,展望未来,晚年应该比较幸福。
谁想天有不测风云,2006年,王文则一病卧床不起,张氏忙前跑后,抓药问医,无奈不见病情好转,累坏了张氏,急坏了五个儿子,为此,张氏消瘦了许多。王文看在眼里,记在心里,知道自己病情不能好转之后即立下了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均留给张氏继承。五个儿子都很孝顺,加之张氏没有收入来源,亦没有什么意见。
2007年,春节过后,王文撒手人寰,真的永远离开了人间。五个儿子在悲痛中共同出资为老人家送葬。入土为安是善良风俗,一家人慢慢地从悲痛中解脱出来,慢慢地恢复了往日生活的宁静。
王文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按照相关政策,人民政府为王文的家属支付了4万元一次性抚恤金。谁料到,人民政府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使这个刚刚平静的家庭又起了波澜,一场长达3年充满怨气的波折就此展开。
4万元一次性抚恤金拨到阳光中学后,阳光中学及时通知了张氏和王好兄弟五人,张氏要求阳光中学发放4万元一次性抚恤金,春、夏、秋、冬则认为亦有自己的份额而不同意由张氏全部领取,阳光中学犯了难,只有等你们协商一致后再发放,否则,谁都不能领取。因双方最终没能协商一致,张氏向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决由阳光中学发放一次性抚恤金4万元。
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7年末作出裁决:阳光中学支付王文家属一次性抚恤金4万元。因裁决对王文家属的具体范围未予明确,导致该裁决不能执行,贾汪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末重新裁决:该一次性抚恤金4万元归张氏所有。春、夏、秋、冬四兄弟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一次性抚恤金4万元。
法庭PK
法庭上,原告春、夏、秋、冬四兄弟与被告张氏各执一词,春、夏、秋、冬四兄弟认为一次性抚恤金不是遗产,性质为精神抚恤金,己方作为死者的亲生子,当然拥有一次性抚恤金的份额。张氏则认为,一次性抚恤金应比照遗产处理,按王文遗嘱,遗产均归其本人所有,另根据相关政策,一次性抚恤金应该有死者的妻子领取。为此,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春、夏、秋、冬四兄弟: 父亲生前很疼爱我们,含辛茹苦将我们抚养长大,使我们成家立业,父亲大德,我们牢记心间;父亲生病后,我们作为儿子置事业于不顾,为父亲早日康复作了最大程度的努力;父亲病故后,我们为其送葬,尽了孝心。一次性抚恤金是人民政府对父亲生前工作和贡献的认可和对父亲亲人精神的安慰。如果一次性抚恤金没有我们的份额,则是对我们兄弟四人人格的否定,亦不符合父亲生前的意愿,另外,人民政府已为后母发放了定期抚恤金,后母的生活有了保障,故一次性抚恤金应该合理分割。
张氏:按照民政部的相关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应该分给死者的父母和妻子,父母不在的,全分配合妻子,所以在法律上,四个孩子均不应该要求分割该一次性抚恤金;从情理上讲,四个孩子均成家立业,均有很好的收入,家庭都比较富裕,我没有经济来源,故四个孩子不应该与我分割该一次性抚恤金;最后,比照遗产处理一次性抚恤金符合通行做法,符合王文的遗愿,一次性抚恤金应归我独有。
法院调解
征得双方的同意,法院依法展开了调解,法院认为:一次性抚恤金的立法本意是国家对病亡人员生前工作的认可和对病亡人员遗属的精神抚慰及家庭收入减少的补偿。如病亡人员遗属之间因一次性抚恤金的分割长期纷争不止,则与一次性抚恤金的立法本意相违背,既有愧于国家、有愧于亡者、亦有愧于自己。双方应互谅互让,及时化解矛盾,多一份理解,还原一份亲情。在法院主持下,王好亦积极协助做其母亲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春、夏、秋、冬分得18000元,张氏分得22000元。
法官说法
记者:类似情况在社会上比较普遍,如果判决结案,一次性抚恤金应如何分割。
法官:国家工作人员因病伤亡的一次性抚恤金,现有的的执行依据为2004年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第十五条规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人民政府发给定期抚恤金。可见,原则上对于一次性抚恤金应由病故军人遗属共同享有。从第十四条规定分析,一次性抚恤金既有精神抚慰的性质,亦有因军人牺牲、病故给其遗属造成家庭经济收入减少的补偿性质。故原则上,一次性抚恤金应由死者家属共有。民政部民发[2007]6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提出了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具体方法和标准。而目前,徐州市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遗属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执行的是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
记者:张氏提出的相关文件规定,本案情况,一次性抚恤金应由张氏独有是怎么回事?
法官:张氏所述的文件为民[1981]优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式样)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死者父母不在的,一次性抚恤金应发放给死者的妻子。通常情况下,按照民[1981]优49号通知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不会发生纠纷,在病故者父母早亡的情况下,由病故者之妻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即可达到对病故者近亲属的精神安慰。本案亲生子与继母之间尚未完全融合的特殊亲情关系,按照民[1981]优49号通知的规定仅向张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忽视了作为王文之子春、夏、秋、冬的人格利益,对春、夏、秋、冬起不到精神抚慰作用,违反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是不合适的。
记者:既然,春、夏、秋、冬享有一次性抚恤金的份额,那么,其享有的份额是否应该与张氏均等?
法官:虽然春、夏、秋、冬享有一次性抚恤金的份额,但并不意味着份额均等。王文与张氏婚后共同生活十多年,在张氏的陪伴下在退休后安度晚年。从王文的遗书分析,将一次性抚恤金多分配给王德玲更符合亡者的心愿。春、夏、秋、冬自愿地将一次性抚恤金适当地多分配一部分给后母,既是对后母的关心和谦让,同时亦是对已故父亲的孝道和尊重。总之,一次性抚恤金的分割能达到告慰死记、安抚家人、弘扬正气、促进家庭团结的目的和效果即是法院要遵循的裁判方向。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