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拆房受伤致残 房主雇佣仍需赔偿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09-12-31 浏览次数:573
本网盐城讯:房主家因房屋破旧需要拆除,遂请人拆除房屋,给付工资,后中午吃饭时,拆房人饮酒,下午拆房时操作不当,从屋面坠落地面受伤致残,伤者向房主要求赔偿未果,遂诉讼至射阳法院,要求房主赔偿损失。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花老汉家有两间厨房及一间坯房破旧须拆除,遂找到孙某找人为其拆除房屋,工资每人每天50元标准支付。孙某即伙同徐某等人于当天早晨到花某家,由花某提供一些工具即开始拆除房屋。在中午,由花某安排孙某等人在花某亲戚家吃了午饭,吃饭期间孙某饮了酒。午饭时间后孙某等人休息一会儿下午继续做工,由孙某和徐某分别在屋面上的两头将拆除的桁条下到地上。在下桁条的过程中,由于两头用力不匀,致桁条一头下倾,孙某在屋面上提桁条用力落空,从屋面坠落地面受伤,经鉴定构成人身损害十级伤残,后孙某与花某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对致。孙某诉至本院,要求花某承担赔偿之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花某找孙某为其拆除房屋,双方对拆除的费用无书面约定,但从由花某提供工资、花某为孙某等人供应饭、参与拆除工作的徐某等人的书面陈述、事发后花某继续找人拆除并由花某按每天50元每人标准支付工资等情况综合分析,可认定孙某为花某家拆除房屋是受花某雇佣,由花某按日支付工资。孙某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受伤,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孙某中午饮酒,下午还继续参与做工,在做工过程中自身不注重安全,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减轻花某的赔偿责任。孙某的各项损失51878.69元,花某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遂作出被告花某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1127.21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