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214,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胡正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72020许,被告人胡正强驾驶一辆牌照为苏CV6541的面包车,携带液压钳、T型锥等撬别工具,到邳州市宏大财富中心欢乐买超市门前停车栅栏外,采取撬车别锁的方法,将被害人梁浩的一辆红旗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告人胡正强在逃离现场一段距离后,被邳州市公安局运河派出所巡逻人员发现并追赶抓捕,被告人胡正强遂将盗窃的电动自行车丢弃后逃走。被盗车辆被发还被害人。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4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正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论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胡正强曾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应酌情从重处罚。同时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