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借款”揪出诈骗犯
作者:田春勇 许晓莉 发布时间:2009-11-30 浏览次数:1012
[案例]
借钱,打借条,很多人再熟悉不过了。殊不知,虚构事实借款不还也可能构成诈骗罪,而借条也能成为犯罪分子的有力罪证。
2008年6月下旬,紧张的高考刚刚结束。居某在得知女儿高考成绩后,发现离女儿心仪的江苏某高校还有不小差距。正当居某一筹莫展之际,蒋某信誓旦旦地称,他认识省级干部严某,能帮助居某女儿联系考上该高校,居某信以为真。
俗话说,收人钱财,替人办事。“借”了居某的钱后,蒋某并没能如其所言帮助居某女儿进入某高校。而满怀期望的居某,则天天与蒋某联系,催促他抓紧办理,蒋某却一再往后推托。再后来,蒋某干脆跑到外地躲债去了。至于所“借”的15万元钱,全部被蒋某用来偿还自己的外债,直到本案宣判,蒋某也只退出赃款3万元,尚有12万元未能退赔。
事实上,蒋某也确实想过帮助居某女儿“走关系”上大学。但当他找到自己认识的严某等人请求帮忙时,严某明确告诉他,居某女儿高考分数太低,没有办法帮忙。但苦于债主索债,手头拮据,蒋某哪愿意放弃这一生财之道,便编造谎言骗居某“借钱”用于还债。
乍一看来,蒋某只是欠债无力偿还,也不至于落得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步,实则不然。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庭审中,虽然蒋某的辩护人认为,蒋某向居某“借”的5万元钱应是民间借贷行为而非犯罪数额。但法院认为,蒋某在明知不能帮助居某女儿考上某高校的情况下,仍以帮助疏通关系为借口,以借款的形式再次骗得居某5万元用于偿还债务,主观上即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具有欺骗的行为,两笔“借款”均应认定为诈骗数额。
[评析]
借款与诈骗,似远似近,两者既有联系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则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中,蒋某以为自己向居某出具了借条就万事大吉,双方之间的关系就是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聪明反被聪明误!殊不知,其编造谎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居某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而借条则是定案的依据之一。
区别普通借款纠纷与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便在于行为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认定:
一是双方借款的原因。正常借款,往往因借款人遇到资金困难,一时无法解决才向他人借钱。而诈骗,则往往是编造借款的理由,骗取他人信任。二是借款时双方的关系。借款往往发生在亲属、朋友等相互较为熟悉的人之间,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民事行为。而诈骗往往发生于双方认识不久或双方存在某种利益上的牵扯关系。三是借款人是否愿意还款及不能还款的原因。正常借款关系,借款人主观上愿意归还借款,即便不能按期归还,也是有各方面客观原因。而以借款为名的诈骗,借款人主观上根本不想归还,取得款项要么被大肆挥霍,要么被用于还债甚至携款潜逃。
当前,不少犯罪分子,特别是腐败分子,采取诸如此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作案手段,值得办案人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