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俗话说“父债子还”,这句话在现行的法治社会是否行得通?近日,射阳法院对这样一起因债务人死亡,起诉债务人之子要求还款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李某妻子早亡,膝下只有一子李甲。李某于20082月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原告高某借款6万元整,孰料天有不测风云,20094月李某因病不治身亡,名下房产、汽车等所有财产均由李甲继承。高某于6月向李甲讨要借款李甲以其并未借款不是借款相对人为由,拒绝还款,高某无奈,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甲归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李甲虽不是借款的当事人,但因其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所以应当对其父亲的债务在遗产价值范围内予以清偿,而其所继承的财产明显超过原告高某所主张的债权,故高某要求李甲还款的诉请应予支持。综上,法院做出了限被告李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某人民币6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