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诸子百家争鸣,治国主张各有千秋。但翻开浩瀚的国学经典,《尚书·商书》中“惟治乱在庶官”,《左传·桓公二年》载“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墨子·亲士》有“归国宝,不若献贤而进士”……有一点儒、法、道、墨等殊途同归:统治者为了实现对国家的有效控制和治理,单靠一个人的力量是不现实的,必须通过权力的分享和放下寻找到媒介——官员。

 

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提出“明主治吏而不治民”,被历代统治者奉为圭臬。庞大的官僚队伍成为君主治理国家最主要工具和支撑,吏治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国家的治乱兴衰,在理论上也形成了“人治——官治——治官——吏治——治民”的治国体系。

 

君主治吏的最佳境界——无为而治

 

对君主和臣属而言,这是一对典型的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矛盾共同体。一方面,君主为了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要依赖臣属“智者尽其虑”、“贤者敕其才”、“有功则君有其贤”、“有过则臣任其罪”。臣属不仅要为君主耗尽智慧、精力,还要主动让渡荣誉和功勋,甚至顶罪甘当“替罪羊”,最终实现“臣有其劳,君有其功”的理想状态。但在另一方面,君臣在国家战略、人才选拔等涉及国家根本利益方面立场上又是对立的,“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党用私。”

 

故而,人才对于君主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任用得当,则国富民强、名利双收,否则,可能礼崩乐坏、亡国灭种。韩非在《内储说》中详细列举了“权借在下”、“利异外借”、“托于似类”、“利害有反”、“参疑内争”、“敌国废置”等臣属危害君王、篡夺王位的六种隐蔽微妙情形。

 

韩非认为,君主个人能力是有限的,不要说是治理国家事必躬亲就是亲自督察百官也是“日不足,力不足”,而且效果不佳,主要是因为君主高高在上、囿于深宫,但却握有对臣属生杀予夺的大权。臣属总是拼命地迎合君主对自身的考核,以至于“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

 

就臣属对君主的作为,韩非直言无所谓忠心等私人感情,纯属工作关系,“君臣之利异,故人臣莫忠”,人臣归根到底也就是为了名和利,实现自身价值。

 

对于官员的治理,老子将统治者分为四个层次“太上,不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并认为最高明的统治者就是按照“道”的要求使万物按照各自运行的规律完成生命过程。

 

韩非的主张与老子的“无为而治”一脉相承、不谋而合。他认为明主应当“寂乎其无位而处,廖乎莫得其所。明君无为于上,群臣竦惧于下”,在“无为”中让群臣尽显作为,在“不治”中实现天下大治。他得出结论,贤明的君主要“舍己能”并“因法度”、“审赏罚”。赏罚之道就是韩非实现国家治理最核心、最关键的法宝。

 

无为而治的核心手腕——赏罚之道

 

赏罚之道奏效的前提是人趋利避害的本能,“利之所在民归之,名之所彰士死之”。在经济学中,奠定整个学科基石的就是“理性经济人”假设,即:人人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决定行为策略,每个人通过各自的理性行为推动“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从而实现社会进步。其实,韩非早就看透这一点。黄鳝、海蚕都是令人毛骨悚然的丑陋动物,但“妇人拾蚕,渔人握鳝”就是因为“利之所在,则忘其所恶”。

 

赏罚之道合乎人的本性。作为官员,并不是终身制,其需要依赖君王的赏赐获得爵位、财富和地位,此是趋利性。同时,他也有避害的本能,害怕甚至逃避因失言、欺主等罪行遭受君主对其官位、财货甚至生命的制裁。

 

赏罚的制定本身就是一门艺术。举个有趣的例子,鲁国大火,眼看就要烧到国都,但左右均去追赶野兽而不救火。哀公求教孔子。孔子分析“逐兽者乐而无罚,救火者苦而无赏”,并认为如行赏,就是耗尽国库也不够,便提出“不救火者,比降北之罪;逐兽者,比入禁之罪”。命令传达后,火势立控。赏与罚之间有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要调动人的积极性就要科学配置赏罚,而且要通过“轻罪重刑”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因为“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

 

此外,赏罚具有独断性。桓公担心“官少而索者重”,管仲劝其不要庸人自扰,“君无听左右之请,因能而受禄,则莫敢索官”。作为符合人性的最有力武器,“君操之以制臣,臣得之以拥主”,君主应当将此大权完全控制在自己手中,绝不可以与他人分享,就是赏罚意图也不能轻易流露,否则臣子就会卖弄自己的德行,从而损害君主的威严,故而赏罚之道是“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赏罚还具有平等性。法家推行法治的最大阻力来自既有利益集团的旧官僚、旧贵族。为顺应形势,法家大胆突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并主张除君主以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不辟亲贵,法行所爱”、“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无论高低贵贱、亲疏远近,均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赏罚。

 

赏罚更应守信。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只有在实践中不折不扣地执行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小信成,则大信立,故明主积于信。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信名,则群臣守职,善恶不逾,百事不殆”,走向反面就会“赏誉薄而谩者下不用也,赏誉厚而信者下轻死”。法家的核心就是法,从商鞅徙木立信开始,法家就是要让官民相信法律,并使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树立绝对权威。

 

赏罚之道的内在病理——逻辑缺陷

 

作为历史的产物,韩非的主张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局限性。他所说的赏罚之道完全是为一人服务,也是构建在“明主”这一逻辑起点上的。专制社会施行一家一姓,“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使得君主家庭很容易走进“富贵之家三代而衰,君子之泽五世而斩”的历史轮回。

 

再者,君主个人并不置身天外,也有七情六欲,内亲外戚,极容易出现韩昭侯法度难施行的困惑。申子解释:“法者,建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今君设法度而听左右之请,此所以难行也”。

 

“赏罚”缺乏必要的弹性也令人诟病。中国历来是人情社会,执法讲究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协调统一。片面追求法律的平等,鲜有必要的缓冲地带,让官员人人自危,缺乏必要的能动性,反而影响了国家治理的效果。

 

纵观中国封建历史,只有秦代完全贯彻执行了法家思想,但效果却是“积六世之余烈”统一中国后的“二世而亡”。可以说,地处西隅的秦国在群雄环伺之时,对外矛盾是主要矛盾,而严刑峻法导致的国内矛盾被连年征战所掩盖。但秦灭六国后,国内矛盾迅速转化为主要矛盾,“民不畏死,奈何以死畏之?”,刘邦入关后,断然废除苛政,并“约法三章”,关中“大悦”,这也是法家赏罚之道最值得后人思考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