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离婚 财产起纠纷
作者:唐霄 朱彤 发布时间:2009-11-11 浏览次数:698
本网南通讯:结婚时女方向男方要了一笔现金4万元,用于自已赡养父母和自己的孩子,后来双方又约定了一笔婚姻定金4万元。现在女方诉讼离婚,男方提出要求返还婚前财产4万元,并双倍返还婚姻定金8万元。近日,海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诉讼案件。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张某(男)均系离婚后再婚,在双方于2008年5月份领取结婚证前后,王某向张某索要了一笔现金4万元,说用于自己养老,同时抚育自己的孩子和父母。三个月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又于2009年8月份签订了一纸协议,其中有这样的一个条款:张某带现金四万元。如果王某不愿意和张某生活,则双倍返还定金八万元;如果张某不愿意和王某生活,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四万元。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因子女抚育等问题产生矛盾,王某遂诉讼要求离婚。张某就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八万元,后在本院调解下,王某撤回了诉讼。之后双方的关系未能和解,王某再次诉讼要求离婚。而张某认为他给付了王某两笔现金,一笔4万元是其个人婚前财产,应当返还,另一笔即协议中约定的4万元,是婚姻定金,按约定应当双倍返还。但王某则认为她只收到了一笔现金4万元,而这笔现金是婚后张某所给,应视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而协议中所述张某带4万元的婚姻定金即这笔现金,她亦返还给了张某,张某则于2009年2月份写了婚姻定金无效的说明。庭审中,张某又认为婚姻定金不存在的话,那么应当视为是婚姻共同财产,应当返还给他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张某共给付王某是4万元还是8万元以及王某主张的是否已归还张某4万元,因张某自述
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王某返还张某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