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化雨润无声?苏州沧浪区法院行政庭能动司法实践侧记
作者:王子平 发布时间:2009-10-21 浏览次数:644
本网苏州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已成为全国各级法院在审判、调解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行政庭,认真学习、贯彻最高院王胜俊院长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的讲话,在认真履行审判职责、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同时,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将能动司法的理念融入日常的审判工作中,将司法的能动性总结归纳为主动性、推动性、联动性三个方面,行之有效的将司法审判工作提升了一个档次。
调整理念,变被动为主动
传统法学理论总是强调司法审判应当“不告不理”。当然,作为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理论产物,司法的被动性避免了不当干预可能造成的裁判不公。但换个视角看,理论上理应是平等的诉讼地位实质上受到了现实诉讼能力差异的严重制约,根本无法做到完全平等,而此种“挤牙膏”式的被动审判理念恰恰忽视了这一点。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在法律限定的框架之下,法官主动地发挥作用,积极释明法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保证案件裁判的公平正义,才能从本质上解决矛盾,处理诉讼纠纷。
沧浪法院行政庭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发现,绝大多数行政诉讼案件中都是由民事纠纷引发的,仅仅对行政诉讼做出判决和裁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当行政诉讼案件中民事争议得到化解,才能彻底解决上诉和上访问题,从根本上化解内部矛盾。
市民
沧浪区法院行政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起行政诉讼案中
由于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行政登记作为过错,致市民
一起看似复杂且长期困扰市民的行政和民事竞合纠纷,在沧浪区法院行政庭法官的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司法的自觉性的前提下,在“细润无声”中得到了妥善解决,这不得不说是司法能动性的一个成功体现。
积极创新、有效服务,推动行政审判零投诉
再完备的法律条文相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中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给能动司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和舞台。如何才能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使其有效地服务经济、服务大众?沧浪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中摸索出了一条“圆桌审判”的新模式,使行政诉讼案件在妥善解决纷争后的撤诉率大幅上升。
2008年6月,第三人庄先生向被告苏州市规划局提出申请,要求将自家住宅私房翻建为两层,并于2008年10月递交了审批需要的全部材料,翻建图纸上有原告唐先生在内的五位邻居的签字。之后原告盛先生对自己的签字表示反悔。2008年10月,被告苏州市规划局向第三人庄先生颁发了建设工程许可证。原告盛先生向苏州市人民政府进行复议,复议机关于2009年2月作出了维持规划许可证的复议决定。原告故向沧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规划许可证。庭审时,审判长及时指出了被诉规划许可证中存在的瑕疵,同时希望通过这个圆桌拉近原告和第三人以及行政机关的距离,尽释前嫌,拿出更多的诚意,就房屋翻建的具体内容达成一个共识。经过半个多小时的“圆桌庭审”,原告和第三人达成协议,第三人庄先生明确表示与原告相接壤的房屋部分不再翻建,而翻建部分也严格按照技术规定执行,避免双方矛盾。被告苏州市规划局也同意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变更规划许可。至此,纷纷扰扰一年多的相邻矛盾,在一张小小的圆桌上烟消云散。
本着积极创新、有效服务的原则,在最大化发挥司法能动性的前提下,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近年来先后荣立两次三等功,在省高院三年一次的行政审判先进集体评比中被授予“全省行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行政审判20年零投诉,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用“无违规审判执法案件、无违规违纪案件、无廉政问责投诉举报、无社会公众不良反映”的持续记录,谱写着司法为人民的朴实篇章。
联动行政部门,案件办理人性化
行政诉讼案件最通俗的表述就是“民告官”,而法院在“民告官”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即是联动政府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其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协调处理的好不好,妥不妥当,关键看法院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动性强不强。
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一些领域和行业的纠纷、矛盾集中体现,使得行政争议日趋复杂化。2009年以来,苏州的行政诉讼案件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仅沧浪区法院2009年上半年就受理了100起行政诉讼案件,相比往年同期有了大幅增长。根据特殊经济时期的需要,沧浪区人民法院在协调解决行政诉讼纠纷时也采取了提高司法能动性,加强与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既保证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各项措施实施到位,又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前不久,沧浪区人民法院有效地联动苏州市工商局,妥善协调处理了一起“民告官”的案件。原告是国内一家专业生产奶制品的企业,工商部门在检查发现,由这家奶业企业生产的一批产品包装上“复原乳”的标注很不明显,就连生产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也不能立即识别。这些都明显不符合国家对“复原乳”奶制品在外观包装上的要求,工商部门随即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规定,责令经销商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56万元。原告奶制品企业不服处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沧浪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经过审理发现,该企业在卖场销售的优酪乳酸牛奶产品的相关品种,包装所标注的“复原乳”字样确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是有错在先。而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而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如此巨额的罚款对一家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包袱,甚至会使这家全国知名奶制品企业就此陷入流动资金短缺的“泥潭”而苦苦挣扎。本着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原则,行政庭主动与工商部门联动沟通,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协调,而企业也主动纠正错误,同时保证在之后生产的产品上“复原乳”的标注清晰可见,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罚款不是真正目的,让企业自觉认识和改正错误才是最终要达到的效果。”沧浪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华建文庭长表示,行政诉讼案件很多是因经济、民生问题引发的纠纷,由于直接涉及相对人的基本生产和生活,如不及时予以妥善解决,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在行政审判时,既要保证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又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因权力违法滥用而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