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协商解除 约定礼金应还
作者:孙海雷 耿洪贤 发布时间:2009-10-19 浏览次数:602
本网盐城讯: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礼金560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23岁的男青年王某某与24岁的女青年张某间曾有婚约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借婚姻向原告索取财物是婚姻法所禁止的,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返还礼金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本案返还礼金的方式和偿还时间经过双方协商,由被告张某某向原告立据约期还款,表明了双方均同意由被告张某某偿还该款,双方并达成了协议,此款偿还的主体是被告张某某,而不是被告张某,故原告主张被告张某还款,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