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礼金560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23岁的男青年王某某与24岁的女青年张某间曾有婚约关系,200839双方协商解除了婚约,并就双方在恋爱期间相关礼金等费用5600元,达成了协议,由张某的父亲张某某立据欠王某某定婚礼金款5600元,约定于20089月底归还。但张某某到期未还,原告王某某将被告张某父女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借婚姻向原告索取财物是婚姻法所禁止的,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返还礼金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本案返还礼金的方式和偿还时间经过双方协商,由被告张某某向原告立据约期还款,表明了双方均同意由被告张某某偿还该款,双方并达成了协议,此款偿还的主体是被告张某某,而不是被告张某,故原告主张被告张某还款,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