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地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新、奇、难案件不断增多的形势,如何既能及时结案,提高效率,同时又能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确保法院以审判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成为法院当前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最近,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提出的司法人民性理论,对当前基层法官存在的与人民性理论不相符合的执法理念现状进行了调研,并提出对策。

一、基层法官执法理念现状。

对照人民性理论,该院认为当前基层法官的许多执法理念与人民性理念是不相符合甚至相违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方面:

1、官本位意识依然浓厚。该院经调研认为,由于历史惯性思维以及法治理念的缺失,在很多法官心目中,法官仍属于官,而当事人属于民,双方地位不平等。“官本位”意识浓厚。于是在案件立案、受理、审理等诸多环节,表现种种,有冷横硬推的,有批评说教的,甚至于与当事人对骂打架的。群众常讲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比比皆是。该院认为官本位意识的存在拉远了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充淡了群众对法官的信任,其害无穷。

2、法律万能理念依然暗流涌动。该院经调研认为,部分法官心目中还存在一种“法律万能”的意识,认为法律能解决任何问题。所以在现实的工作中,不太注重与非诉讼处理纠纷机制的衔接,不太注重利用群众的力量办理案件,认为手中有了法条,什么矛盾什么问题都能解决。而事实上,很多矛盾并非法律条文所能解决的,成文法的滞后性导致法律永远跟不上现实的变化,因此固守条文教条办案,不能适应形势与大局需要,所得出的结论极可能出错,最终导致错案频频。该院认为目前涉诉上访事件的屡有发生,很多一部分原因是法院的判决存在问题。

3、法官头脑中群众观念淡薄。该院经调研认为,许多法官习惯于坐堂问案,群众观念淡薄,以至于在办案过程中不能问政于民,不能问需于民,不能问计于民,导致人民群众无法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监督司法、支持司法,法官的工作处于一种单打独斗状态,以致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守线,却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4、司法“被动性”观念植根法官心中。该院认为,在审判方式改革和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法官在办案时走村串户、调查群众是家常便饭。比如一件离婚案件到法院以后,办案人员有可能多次到双方家庭居住地找当事人的左邻右舍调查了解婚姻的实际状况,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就地调解,请村民或村组干部参加协助,但自民诉法从1991年修改,全国法院系统实施审判方式改革以后,法官的办案方式从纠问式变成对抗式,法官对法院的功能与职责也形成了“法院应当是被动的”理解,法院受理案件都是“不告不理”,于是法官办案也就形成了坐堂问案模式,一般不主动调查研究。比如现在办理离婚案件,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只要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就会动员原告撤诉或调解和好,原告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的,法官仍然会这么操作,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到底是否破裂基本上就是以当事人起诉的次数以及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来确定,而对客观事实真相,基本是心中无数。由于中国缺失发达的律师制度,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薄弱,以及因种种原因形成的证人不肯出庭作证等因素,法官对一些疑难案件的审理仍然抱着“法院应当是被动的”态度,不主动介入调查事实真相,以致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公正性常引发群众的质疑。

二、改变执法理念,确立司法人民性观念的对策。

该院经调研认为,作为基层法官,一定要了解司法的人民性理论,了解法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法官的服务对象是人民,法官应当受人民的监督,因此,法官的一切行为都应当围绕人民性这一主题。作为基层人民法官,要贯彻落实人民性理论,首要任务是应当确立以下几种观念:

1、应确立平等观念。该院认为,法官首先应当摆正位置,正确认识审判权力的来源与性质。那就是法官权力来自于人民,法官应当为人民服务。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差别就是身份不同,职业职责不同,但法官不是特权阶层,法官在人格上与当事人都是平等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居高临下,以训导者,批判者,或者先知圣人的身份对待当事人。除非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教育批评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2、应确立亲民观念。该院认为,法官在工作中要善于换位思考。“要把人民群众当亲人”,要学会感同身受体会群众的酸甜苦辣,学会亲民近民,就会改变对群众的态度。所以在实践工作中,不论案件大小,不论案件繁简,不论当事人来自外地还是当地,都应当以真诚的态度尊重他们,本着良知和正义来适用法律,用工作来体现对人民群众的真情实意,展现人民法官的亲民形象。而这些亲民形象在很多时候应当体现在小节上,要学习王胜俊院长在黑龙江图强法院调研时所了解的便民举措,即所谓“三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四少”(让当事人少跑一次路,少等一分钟,少费一份心,少误一份工)、“五一”(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杯热茶、一句问候、一个客观公正的答复)等亲民行为。该院认为,当群众有事情找到这样的法院,并且受到如此亲人般的关怀,群众自然而然会信任法院,相信法官。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的交流、调解、判决自然可以案结事了,且不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与怀疑。

3、应确立平民法官观念。该院要求全院干警要牢记王胜俊院长提出“司法越贴近民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的指示精神。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改变当前在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些环节和领域所存在着一些旧衙门作风和官本位主义,以及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现象。要认识到这些作风、现象会拉大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会损害法院的形象和司法权威。而要克服这些现象,就必须在法院和法官当中确立起一种平民法官观念。即法院和法官不是高高在上的衙门和官员,而是扎根于群众当中的司法服务者。法官要研究如何让司法方式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要学会如何尊重群众,贴近群众,服务群众;要如何创新司法方式达到“为民利民便民”的目的。在办案实践中,不给群众出难题,找麻烦,以最真诚的态度、最实在的行为做好每一项工作,切实解决群众所需,从而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5、应确立能动司法观念。该院认为,由于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了我国的司法具有人民性,因此,法官在办案实践中,不仅仅局限于做一名被动裁判、坐堂问案的法官,在很多方面,应当有我国人民法官自己的特色,要学会能动司法。该院要求全院法官将司法能动性落到实处,主要体现在:1、办案时要勇于走出法庭,深入群众,调查事实真相,不能局限于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调查取证制度;2、诉讼程序上要以便利当事人为目的,采取各种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比如巡回审判,上门办案;3、审理案件要善于依靠群众的集体智慧,积极提供群众参与司法的机会,比如切实发挥大调解机制作用,切实贯彻人民陪审员制度;4、要善于发挥法官学法懂法的优势,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律素质,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对社会上那些包揽诉讼、坑蒙拐骗的不良法律服务者要勇于揭露和打击;5、要勇于创新机制,形成特色。所有这些,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以法官自身的行为落实司法人民性,力争以法院审判推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