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丈夫突然病逝,1年半以后,丈夫的2个同学、生意上的朋友拿出丈夫的25万元“借条”起诉到法院,要求卢菱替夫还款,借条是真是假?卢菱究竟如何应对?明察秋毫的律师能从证据中看出什么蛛丝马迹吗?仗义执言的鉴定机构能够明辨真伪吗?公正无私的法官能够主持公道吗?

20098月初,东海县某局职工卢菱终于等来了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结果令她一扫积压在心头一年之久的愁云。她拿到判决书后的第一句话就是:“苍天有眼啊,法官为我主持了公道!”她由衷地感慨道“要不是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我澄清事实,主持公道。我们孤儿寡母一定会被25万元不明不白的冤枉债逼死的!

飞来债务,山穷水尽疑无路

2007年大年初三,东海县某粮油管理所下岗职工张同敏突发心脏病死亡,死时没留下一句话,只留下伤心欲绝的妻子卢菱和一个上高中的儿子。

时间像流水一样慢慢地冲淡卢菱心头的哀痛,一晃一年多时光过去了,卢菱渐渐有了生活的信心,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89月,一纸诉状和法院的应诉通知书送到了卢菱手中,张同敏生前同学和生意上的朋友王小梅(女)诉称张同敏在200610月借了其5万元,接到诉状的卢菱顿时懵了,卢菱每月只有800元工资,还要供养一个正在上高中的儿子,这对一个生活在县城里的孤儿寡母实在是一笔不小的债务。自从接到诉状,卢菱每天都在为何时才能还清这5万元债务而犯愁!但是人死债不能烂,毕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债务。但卢菱又有疑问:丈夫生前的大事一般都与我商量,怎么这笔5万元借款没听说过?还有这5万元究竟用到那里去了呢?家中并没有这5万元开支啊!再看字迹也不太象,于是卢菱在庭审中予以否认,法庭延期审理。其间,原告王小梅带人到卢菱单位闹事,将卢菱打伤住院,住院期间正好法庭再次开庭,卢菱未能出庭,卢菱的委托律师对欠条予以认可,20081210,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据庭审中查明的法律事实一审判决卢菱10日内给付原告王小梅5万元及利息。心存疑惑的卢菱不服,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聘请律师,拨开迷雾见青天

偏偏祸不单行,一审刚结案,又有一份诉状送到了卢菱手中,丈夫生前的生意上的另一个朋友徐影(女)又把卢菱告上了法庭,徐影诉称张同敏在20061月到10月借了其20万元,并提供借条4份。卢菱顿感头都大了,凭她现在的工资一辈子也还不清啊。于是有了轻生的念头,后经亲友劝说,又念及孩子正在上学,就打消了轻生的念头,于是下决心把这场官司打下去。在朋友的帮助下,卢菱找到了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孙建,把两份诉状内容和自己的怀疑和盘托出,在听取了孙律师的分析意见后,卢菱决定聘请律师孙建作为第一个案子的二审代理人和第二个案子的一审代理人。

孙建律师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研究,从卢菱丈夫张同敏生前工作单位调取了张同敏亲笔签名字样,对张同敏生前的性格、文化、习惯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又对原告提供的“借条”上张同敏的签名进行了认真比对,孙律师发现无论是字迹大小、行距,还是布局、结构、书写压力、行距、字迹大小和书写习惯,都不符合张同敏生前同一时期的书写特征,孙律师又从张同敏生前工作单位和业务交往中调出6份原始签名,感觉尽管原告提供的欠条上的签名很像,但无论是落笔、收笔都有差异。于是,孙律师为卢菱起草了第二个案子的答辩状:提出对四张借条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认为原告徐影在张同敏死亡两年后才起诉不符合生活常理。

针对第一个案件的一审判决,孙律师动员卢菱在上诉案过程中大胆地提出对“借条”中所留签名的笔迹鉴定申请。但在二审庭审中,对方代理律师提出:由于一审中被告已自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认的事实无需鉴定,孙律师提出,本案的鉴定结论直接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影响到案情的真假,倘若不做鉴定,上诉人即使输了官司,也是输的不明不白,感到委屈和冤枉,即便是终审判决,也是再审的法定理由。最后二审合议庭姜长安、王抒彦、杜兴淼三位法官经合议,决定同意上诉人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在质证鉴定检验材料时,先后7次开庭质证,双方先后否定对方提供的检材,孙律师提供的是张同敏下岗时领取经济补偿金的签名,真实性强,对方予以认可,对方提供的是张同敏买断工龄的申请,由于是复印件,不能作为检材使用,被孙律师否定,对方申请法院调取检材,法院调取检材后,双方共同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

峰回路转,柳暗花明又一春

200983,戏剧性的局面在第八次开庭时出现了。当法官宣读鉴定结论时,双方当事人及律师既非常激动,又忐忑不安。当法官念到:综上所述,署期“2006925”的借条中“张同敏”签名字迹与提供的笔迹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时,卢菱落泪了,她只说一句话:苍天有眼啊!接着,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鉴定结论直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邮寄费200元、二审受理费105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法官宣判后,卢菱喜再次极而泣。

好事有时会接二连三,正当卢菱还在为打赢第二场官司而积极准备时,东海县法院传来了 第二个案子原告撤诉的消息。原来第二个案子的原告徐影在听说第一个案子鉴定结果后,也感到胜诉无望,遂于3日后提出了撤诉申请。

后经查证:张同敏、王小梅、徐影均系同学关系,张同敏生前与她们有生意上的往来,四份借条的签名均系他人伪造。准备先起诉一份5万元试探,如果一审胜诉,就起诉后四份借条20万元。目前,卢菱正在和律师商讨是否采取下一步救济措施。

笔者就此案采访了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学博士马荣春,博士介绍说:本案属于典型的诉讼诈骗。所谓诉讼诈骗是利用制造假证据、隐瞒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恶意串通等手法,通过看似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欺骗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最终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骗取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和相关权利的行为。这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动向:民事诉讼诈骗。目前,司法界、法学理论界针对诉讼诈骗的观点主要分为4种:1、多数观点主张应按诈骗罪处理,或立法增设诉讼诈骗罪;2、少部分观点认为,现有刑法对其无明文规定,因此对此类行为按无罪处理;3、还有人认为,应以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按妨碍民事诉讼处理;4、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妨害作证罪定罪。我本人倾向第一种观点,即建议立法机关增设诉讼诈骗罪,因为诉讼诈骗不仅侵害了对方或第三方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它还侵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和司法权威,这种行为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恶意诉讼的目的是侵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行为人侵害审判活动仅仅是手段。其主观恶性比诈骗罪更为严重,应当立法加以治罪。

关于王小梅诉卢菱一案在二审中被改判,博士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判决卢菱还款是符合法律常理的。在二审中,上诉人提出了笔迹鉴定的申请那是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二审合议庭依据笔迹鉴定这一新的证据直接改判一审判决,充分体现了二审法院正确运用证据规则、还原案件事实的审判艺术,体现了二审法院依法监督、切实维护人民利益的司法为民精神。根据证据规则,在二审或再审中因新证据而改判的,一审或原审不应作为错案处理。因此,本案中的一审不属于错案,其判决结果符合正常的司法逻辑。

另经查询,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2007522报道的一起案件:上海的一名工人王连丰利用给查金忠、黄明中等人打劳动官司的机会,让查金忠、黄明中等十几个人在空白纸上签下他们的名字,然后王连丰在这些已经有签名的白纸上,写上查金忠、黄明中等欠王连丰2000元钱,然后将查金忠、黄明中等告上法庭。经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王连丰最终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文除法官和律师的姓名外,其余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