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居十四载未领证 一时矛盾分手方后悔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09-09-30 浏览次数:758
本网盐城讯:三十出头的小伙与名义妻子没有办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同居十四年,一时矛盾名义妻子提出分手,并向法院诉讼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并要求处理非婚生小孩的抚养事宜。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尤某与王某于1995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6年8月16日生一男孩,开始双方感情较好,一家三人生活较为和睦,近年来,双方发生矛盾,分居生活,尤某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小孩抚育问题和分割财产。审理中,男孩愿意随其父生活。尤某没有就其主张的财产举证。双方所住房屋系王某的父母于1984年所建。双方同居后的共同财产有木床、沙发各一张,衣橱一张,洗衣机一台,电风扇一台,电饭煲一台。
庭审中,被告王某表示不愿意与名义妻子分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同居关系。现双方均同意同居关系解除后所生男孩随被告生活,男孩也愿意随其父生活,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应予准许,但原告应适当贴补小孩抚育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陈述一致的财产部分,本院予以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遂作出原告尤某与被告王某同居期间所生男孩随被告王某生活,原告尤某每月贴补小孩抚育费2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共同财产洗衣机一台归原告所有,木床、沙发各一张,衣橱一张,电风扇一台,电饭煲一台归被告所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