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钱借给业务单位,依照银行借款合同签订协议,原本指望200万资金能带来不菲的收益,不料因违反法律规定,期望化泡影。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借款纠纷案。

 

原告某机械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一直存在业务往来,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私人关系较好。20107月,被告某建筑公司因工程垫资需要一笔款项,在申请银行贷款无果的情形下向原告求助。原告法定代表人觉得投资的目的就是收益,往哪投不是为了赚钱啊,况且与被告关系不错,遂与原告协商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期限为一年,同时并约定了利息标准及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借款及相应利息。201112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以及违约金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借贷业务,与被告达成借款合同关系,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原、被告对此均存在过错。被告某建筑公司应返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及违约金20万元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