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近日,宿城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邹某因犯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邹某身患小儿麻痹症、行动不便,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数十次,2007年更是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满释放后,被告人邹某仍然恶习不改,重操旧业。200934日上午8许,被告人邹某在一翡翠店内,乘店内人员不在之际,盗窃该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400元。2009319被告人邹某在一烟酒门市行窃时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邹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