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坚持四项原则清理执行积案
作者:陶建清 发布时间:2009-09-17 浏览次数:581
本网苏州讯:常熟法院在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中,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在二者结合上下功夫,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每起案件具体分析,找好结合点,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讲究执行艺术:
一是坚持执行适当原则。对于没有履行义务能力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提供了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或者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为申请执行人所接受的,及时裁定中止执行,或暂缓执行,或建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二是坚持灵活执行原则。对于有履行义务能力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留、扣押、提取、拍卖、变卖等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同时也采取公告、曝光等方法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三是坚持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一些情况比较复杂、涉及人员较多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既考虑执行效果,又考虑社会效果,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对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周密的执行方案,同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四是坚持协同执行的原则。针对疑难、复杂和影响重大的案件,分别制定针对性方案,增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主动争取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的支持,动员各方面力量协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