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拍照遭横祸 法官公正更有情
作者:徐忠俊 发布时间:2012-04-05 浏览次数:350
引言
近日,大丰法院执结了一起多家媒体关注的案件。审理中,该案因原告家庭状况特殊,且是全国首例使用微创技术治疗儿童胰腺破裂的病例,受到中央、省、市电视台等多家社会媒体的关注。该院能动司法、人性化办案,妥善解决了原告手术急需费用的困难,保证了原告得到及时的治疗。执行中,促成双方执行和解,化干戈为玉帛,受到当地群众的好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飞来横祸
40岁的李某是大丰市的一名农民。2010年6月21日中午11点多,烈日当头,虽然饥饿感越来越强,李某仍然在农田中紧张的劳碌着。家中并不宽裕,他想早点干完地里的活,出去打些零工补贴家用。一阵电话铃声,李某掏出手机,电话是幼儿园的老师打来的,李某得知儿子小强在幼儿园呕吐了,他猜测儿子是吃了什么不净的东西,对老师说了些感谢的话后继续低头干活。下午2点多,李某再次接到幼儿园老师的电话,听说儿子仍然呕吐,李某没有多想,立刻赶到学校将儿子送到卫生院。治疗后,小强的病情似乎稳定了,但到半夜,病情加重,小强疼得在床上打滚。第二天清晨,李某就带小强到镇卫生院治疗,但医生诊断后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在这一天接下来的时间里,他又先后被县医院、市医院建议转院治疗,最终经南京儿童医院诊断为胰腺外伤,并入该院治疗。南京儿童医院一天内两次向李某夫妻送达了病危通知书,最终该院的专家们想尽办法,并经与南京鼓楼医院的专家联合会诊,决定由两家医院联合手术。2010年7月27日,小强在南京市鼓楼医院行ERCP+胰管支架引流+空肠营养管置入术手术;7月29日,再行B超引导下胰腺假性囊肿穿刺外引流术。三天内两次手术,李某总数从死神手中抢回了儿子,但这两次手术只能暂时挽救李广的生命,要彻底战胜死神还需进行第三次、第四次、甚至第五次。巨额的治疗费令李某感到绝望,无奈之下,李某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到法院。
雪上加霜
李某的家在大丰市的农村,家中世代务农,夫妻二人主要依靠种植几亩农田供养年迈的父母和一双儿女。小强的姐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多囊肾,当初,李某夫妻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才经允许生育了小强。由于父母愈加年迈、女儿所需治疗愈加频繁,李某原本不富裕的家庭更显得捉襟见肘。案发时,小强姐姐因肾脏病情恶化,已经病变成尿毒症,需要定期进行血液透析治疗。审理中,由于受不了突如其来的打击,李某的老父亲也不幸去世。
雪中送炭
大丰法院受理该案后敏锐的觉察到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原告所需治疗费用紧迫性与法院判决滞后性之间的矛盾,若原告因为费用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听取汇报后,该院领导指示:要人性化办案,能动司法,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该院首先为小小强组织了一次募捐,接着派专人主动与当地民政局、教育局、红十字会、卫生局、人寿保险公司沟通,提出司法建议。最终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原告已发生的费用报销35000多元,中国人寿大丰支公司启用特别基金赔偿原告29000元,经多次调解被告幼儿园也先行赔偿原告医疗费24000元,有了近9万元作保证,小强的第二、三次手术得以顺利进行。
广泛关注
该案发生后受到多家社会媒体的关注。2010年7月23日,盐城市电视台《七点看法》栏目对该案作了报道。2010年7月27日,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南京零距离》栏目也对该案作了报道。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央电视台第二套节目《经济与法》栏目先后分别以《离奇的内伤》、《隐藏的尴尬》为题对本案进行了报道。医学科普电视栏目《健康第一线》、《江苏法制报》等多家媒体也对本案进行了报道。由于治疗原告的微创技术用于治疗儿童胰腺破裂在全国尚属首例,故原告手术时,手术室外有十多名专家学者现场观摩,并始终关注原告的恢复情况。对案件事实,原告小强除了录制的本人陈述及李某与原告同学的对话视频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能否认定;本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10天,是否可以适用该法,这些问题也引得当地法律职业者对本案极为关注。
公正判决
大丰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所举证的视频资料及其他证据,应当认定原告小强系在参加完被告幼儿园组织原告所在班级拍离园前集体照后,班级老师安排原告等同学搬小方椅的过程中跌倒,受伤。因本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而该法系实体法而非程序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本案不适用《侵权责任法》。因被告未能举证其已尽到了管理、保护的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损失中,通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应当予以扣减,人寿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因系原告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获得故不予扣减,据此法院判决原告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被告赔偿70821.47元,扣减其已支付的24000元,被告仍应支付46821.47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医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幼儿园表示服判,但因经营困难,希望可以分期履行。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分期履行。近日,被告已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恢复良好也已入学读书。
感言
在生活中,校园伤害案件时有发生,有些学校为了所谓的“安全”,甚至规定孩子下课后只能在走廊上玩,不能去操场晒太阳,课间时分,多数孩子在教室里做功课,有些学校甚至要求家长签订责任协议书,孩子们正成为被“圈养”的一代。学校对学生安全的重视无疑值得肯定,也实属无奈之举,但这种现象在毁灭孩子天性的同时,也毁灭着他们的生存能力!可谓 “因噎废食”。在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上,应当全社会参与,共同营造孩子健康成长的环境。学校应有所作为,尽量排除校园里的一些危险设施,设立温馨的安全警示标语;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鼓励学生相互监督。家长应该利用亲子时间言传身教,提醒和教育子女注意安全。政府可以推动设立专项救助基金,或强制校方购买保险,减轻学校的后顾之忧,提高学校应对意外的能力。国家应鼓励民间组织和社会公益机构参与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意外伤害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