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这样的判决不但契合法律精神,而且更加合情合理,我们很受感动!”98,沭阳县新河镇周某等7户村民起诉镇政府的7件行政赔偿案件经宿迁中院终审判决,在依法维持原判的同时,额外判决照准了新河镇政府为周某等人增加的补偿金。结果7户村民甚为满意,镇政府亦乐意接受。该案的审理过程饱含着行政庭法官为民司法的深厚情感。

200710月,被告新河镇政府为开发当地旅游业,在尚未获得省政府征地批文的情况下,采取以租代征的办法,拆除原告周某等7户村民的房屋,将原告的宅基地和自留地交给开发商建设普善寺。由于周某等提起行政诉讼,宿迁中院终审判决确认镇政府强拆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后镇政府为7户村民重新安置了宅基地和自留地,并对被拆除房屋、附属设施及苗木移植费用进行了赔偿。但周某等人认为赔偿标准太低、赔偿方式不合法,起诉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其财产损失。一审法院经多次调解,因原告寸步不让,未能就行政赔偿问题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周某等上诉至宿迁中院,该院非常重视,确定由行政庭庭长亲自主审,并就近在沭阳县庙头法庭开庭审理。二审认为,虽然被上诉人强拆行为违法,但普善寺毕竟已经建成并成为正式宗教场所,且已基本补齐相关用地手续,因此,该争议土地已不具备返还或恢复原状的现实可行性。考虑到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财产损失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虽然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但村民遭受的较大间接损失却无法弥补。二审法官通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协调工作,被上诉人同意为每户增加补偿新宅基地垫土费2000元,增加补偿苗木移植损失每平方米1.5元,并免除被拆除房屋的成新折旧。但上诉人对新增加的补偿方案仍不满意。在此情况下,二审并未简单驳回上诉,而是针对镇政府补充赔偿方案属于单方授益的特点,决定采取判决照准的方式,固定协调成果,最大限度保障民生。按照这种判决方式,新河镇政府将在原行政赔偿数额的基础上,分别为周某等7户村民增加补偿4070元至12872元,兼顾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