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安装防盗窗不能对别人家安全构成威胁
作者:邱黎黎 发布时间:2012-04-05 浏览次数:455
胡某和陆某同住一幢楼,胡某住101,陆某住201。2011年8月,胡某因考虑一楼的安全问题,在其南阳台外搭建了向外凸出的全封闭金属防盗窗。这下,住在二楼的陆某不干了--你要安全,可不能影响我的安全啊,你的凸出的防盗窗不正好让小偷可以攀爬至二楼嘛?陆某因此向小区物业公司投诉。物业公司即向胡某致函,要求其自行拆除防盗窗,但胡某未拆除。2012年2月3日,陆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了法庭。
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胡某和陆某住房上下毗邻为相邻关系。现胡某在其窗外搭建向外凸出的金属防盗窗,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为其自身安全考虑),但同时也可能成为从外墙体或下一层进入上一层住宅的阶梯,从现场来看,胡某安装的设施,具有潜在的安全隐患的危险。而作为一种上下相邻关系,下层住户负有不设置对上层住户构成潜在危险设施的义务,故陆某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由,要求胡某拆除搭建防盗窗的诉讼请求应予在支持。3月20日,法院判决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全封闭金属防盗窗。
【法官点评】
小区安装防盗窗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当事人因关注自身居家安全而安装防盗窗本无可厚非,但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动产的权力不能妨碍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中的被告胡某安装凸出的金属防盗窗,客观上给他人盗窃提供了便利条件—防盗窗牢固的凸出部分可能成为盗窃者的攀爬载体,使原告陆某房屋防御外来盗窃行为的能力大为降低,这是任何一个具有日常生活经验的理性、善良之人均能得出的判断,因此凸出的防盗窗直接对陆某家的安全构成了妨碍,必须拆除。当然,防盗窗也不是绝对不能安装,当事人可以在防盗窗的材质(如使用不能踩踏、攀爬的材料)和安装方法上(如将防盗窗安装在窗户里面)想办法,做到既不影响他人的生活,也保障了自身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