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江苏法院调研并与代表委员座谈时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能动司法的提出顺应了当前世界司法能动主义潮流的变革,更确认了社会转型期人民司法工作正确的社会角色定位。从保障权利、维护公正的角度上看,能动司法不仅是对审判工作提出的高标准行为要求,更体现出人民审判所应具备的三重价值导向。

一、公正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传统法学理论总是强调司法审判应当“不告不理”,“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只有在权利人主动行使自身各项实体与程序性权利时,法官才对相应事实与程序进行审查。当然,作为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理论产物,司法的被动性对成就平等、对抗的完整诉讼关系有着极大促进作用,避免了不当干预可能造成的裁判不公。但换个视角看,理论上理应是平等的诉讼地位实质上受到了现实诉讼能力差异的严重制约,根本无法做到完全平等,而此种“挤牙膏”式的被动审判理念恰恰忽视了这一点,由此产生一些现实问题。能动司法能够弥补这一不足。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在法律限定的框架之下,法官能动地发挥作用,积极释明法律,最大程度上衡平当事人间诉讼能力的差异,保证事实查明的真实完整,保证案件裁判的公平正义。

二、大局观念的进一步融入。

众所周知的,国家立法通过司法裁判的形式对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从表面看,司法在这其中扮演的角色仅仅是被动的回应而已,而事实上,被动司法也的确容易陷入关注个案而忽略整体的局面,从而将这种引导作用置于无意识的混乱状态,无法实现良好的立法效果。因此,当法律对经济社会进行调整时,个案裁判应融入大局因素,审查案件应防止机械裁断,自始至终讲究司法的能动性,具体而言,即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深入研究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实施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将保护企业发展,保障群众权益,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作为案件审查裁判的价值考量因素。

三、社会认同的进一步提升。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能动司法要求在恪守法律条文的前提下,法官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这种司法救济的过程与结果,既应符合法律规范与精神,又应为社会公众所认可而信赖,即所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但在实现这一救济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因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差异而导致裁判结果无法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情况。因此,法官在依据当事人证据追求法律事实成立时,不应对“客观事实”产生任何懈怠,应以“客观事实”作为工作的目标和追求,真正让司法裁判成为“看得见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