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作为一项充分贯彻“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制度,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体现了效益理念,真正起到了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但笔者通过对所在法院2009年上半年巡回审判案件的分析,发现巡回审判在当前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我院上半年巡回审判案件概括

1、案件审结情况。上半年,我院巡回审判结案801件,均为民商事案件(民一庭174件,民二庭72件,人民法庭555件),占上半年民商事结案总数的29.18%。在审结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616件,当事人撤诉案件152件,调解撤诉率达95.88%。其中,调解案件当场自动履行361件,自动履行率为58.6%。

2、审判人员情况。上半年我院尚没有确定具体的专职巡回办案人员,民一庭、民二庭、人民法庭共29名审判人员均有巡回审判案件。今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3274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8.54个百分点,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在应对日益增多的案件的同时,审判人员还要深入民间进行巡回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审判人员的精力。

3、物资支出情况。上半年我院各业务庭巡回审判案件共开庭536件,而车辆外出则远远超出536次,所消耗的费用均超出了各庭原来的水平。此外,很多审判人员在开完庭来不及回院的情况下,均自行解决吃饭问题。

二、巡回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审判程序尚不规范。巡回审判制度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但是这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要求。因此,实际运行中尚存在不够规范问题。

2、庭审秩序难以保障。巡回审判的案子旁听的群众往往比较多,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旁听者之间矛盾对立比较严重,当事人的情绪常受到旁听者的影响与左右,其诉讼主张往往不能反映其内心的真实想法,法官很难有效地引导庭审的顺利进行。同时由于参与审判的力量比较薄弱,如遇突发事件,难以应付和解决。

3、人力物力尚显不足。一方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趋突出,法官资源十分有限,难以确定具体的专职巡回办案人员,造成人人都有巡回审判案件,浪费了有限的法官资源。另一方面,巡回审判在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也加大了人民法院物力和财力的支出,如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物资装备的不足使巡回审判的效率大打折扣。

4、部分当事人不易接受。因巡回审判就地开庭,部分当事人存有潜在的抵触情绪,抵触情绪大,认为到他们当地去开庭会给自己丢脸,无助于纠纷的解决,而只会加深双方的矛盾,从而拒绝。时有哄闹、咆哮、谩骂对方情形,干扰正常审理法官,影响巡回审理效果,妨碍了巡回审判的开展。

5、片面追求快审快结。由于巡回办案的路线周期长、案子多、人手少、期限短,因此法官往往把效率摆在第一位,追求以最短的时间办结案件,过分强调当庭宣判和当场送达,这样就使法官不能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上下足功夫,导致了“案结事不了”案件的大量产生,埋下了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隐患。

三、完善巡回审判的建议和对策

1、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办案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一套规范可行的巡回审判制度,从巡回审判的条件、范围、方式、程序、运行和效力等方面加以详尽规定,为巡回审判夯实制度基础。

2、转换司法理念,明确法官职责。由于当事人在许多方面处于弱势,取证权也没有法律保障,所以在巡回审判中,应当适当放宽当事人当庭举证的条件,必要时应由法庭依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此外,要强化法官的释明权,以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

3、加强基层联系,强化沟通协作。巡回办案所受理的案件,很多是经过基层民调组织调解的案件,人民调解员对于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情况以及案件争议的焦点都相当了解。这些信息对于法官即将进行的诉讼调解和开庭审理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巡回审判组应加强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协作。

4、充实办案力量,完善物资设备。配备专门的巡回法官和兼职巡回法官,通过业务培训、外出交流学习等形式,不断提高巡回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根据巡回审判实际需要,购置完备的巡回法庭软硬件,配备微机、巡回审判专用车辆、通讯设施等现代化办公设施。

5、注重纠纷解决,实现“公正与效率”。在诉讼过程中,巡回法官要注意发挥好组织、引导和调控职能,通过耐心讲解说理,打消当事人对巡回办案存在的顾虑。努力促使他们以自身的行为弥补和补救趋于破坏的权利现状,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