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有约不守成被告 执行中法官巧执化纠纷
作者:徐英杰 发布时间:2009-09-02 浏览次数:619
本网徐州讯:日前,徐州中院执行法官巧用法律、以法释理、以情感人,一举执结化解了十五起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许!同时,王某、周某等一行15名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送来了锦旗,以示对执行法官的感谢!
2004年,王某、周某等十五人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周某等人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开发商却逾期交房达一年之久,且当王某等人入住后,因为开发商未将相关的用于办证的材料交有关部门备案,致使王某等人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件。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周某等15人分别向仲裁机构以开发商违约为由申请仲裁,后经仲裁裁决,开发商应向王某等人承担违约责任,裁决生效后因开发商未履行义务,王某等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的开发商仍未主动履行义务,执行法官依法采取了查询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情况等措施,但一无所获,开发商已是人去楼空,案件陷入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境地。但执行法官没有选择终结执行,而是继续多方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案件有了转机,经了解,被执行人在某地有一处与某办事处共同出租的市场,年租金七万余元,被执行人可得近四万元,法院及时对之进行了保全,但案件所涉的执行标的达三十余万元,若单靠此租金来支付,履行完毕需要若干年,这样权利人的权利不仅不能及时实现,被执行人也会因此增加迟延履行的责任损失。于是执行法官便约双方到法院来具体谈如何解决执行事宜。经进一步了解,被执行人在本案的商品房开发中,仅是名义上的开发商,在项目建设之初,其就将整个项目转让给了另一家开发公司,只是该开发公司应办理而未办理项目的变更手续。执行法官就此向被执行人及时地进行了法律释明,告知其本批案件的权利人相对于开发商而言,属于弱势群体,应及时向他们履行义务,以解其实际困难;至于开发商之间的项目转让,因未及时变更手续导致被执行人实际损失的问题,作为被执行人若要行使追偿权,必须自己先履行义务。执行法官的这番话得到了权利人的一致赞许,也使被执行人明白了如何依法维权的道理,被执行人当即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双方随即就履行的数额进行了确认,被执行人分两次将案款交付法院。截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