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这是亚里士多德的名言,千百年来,一直鼓励着人们对真理的不懈追求。我们法官作为掌握国家审判权的司法者,每当读此名言更是倍感真切,因为也正是亚里士多德,首先完备而深刻地提出了“法治优于人治”的理论,使得法治成为千百年来人类不断追求并实践着的真理。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著作《政治学》中,多方面地比较了法治和人治的利弊,说明了法治的优越性所在。1、人的本性是有感情的,但法律不讲感情,而“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一个人即使再聪敏睿智,也难免有失去理智而感情用事的时候,从而导致偏见和腐化。因而如果把治理国家的希望寄托在个人身上,就如同将国家的命运寄托在变化莫测的感情之上,当然是靠不住的。他甚至毫不客气地批评:“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相反,法律没有感情,不受主观愿望影响,不懂得偏私,“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所以唯有法治,才能造就一个正义、安宁、和平的社会。2、法律是经过众人的审慎考虑后制定的,同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相比,更具有正确性。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三个臭皮匠胜过一个诸葛亮,众人的智慧总是高于个人的智慧,而且个人会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损害其判断力,而全体人民总不至于会同时犯错。所以,将集体智慧的结晶转化为法律规则,用以法理国家和社会,不仅更加科学合理,而且能够较少发生错误。3、从形式上说,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法律不会说话,不能像人那样信口开河,朝令夕改。法律一经制定便不得轻率地改动,从而在人们心中能够保持较高的威信。同时,法律是借助规范形式、特别是文字形式来表达的,具有明确性。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亚里士多德在对比了法治和人治的优劣得失后,对法治的含义作了经典的阐述。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也就是说,良好的法律,这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只有制定出能够体现正义和善德、保护自由、促进公正利益的良法,才能达到实施法治的目的。法律必须得到全社会的普遍遵守,这是实行法治的关键,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仅普通平民要守法,统治者也必须要服从法律。

  2000多年前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奠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走向,今天,在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其精辟的阐释仍是构成我们对法治的基本认识,作为法官我们理所当然地以法治作为自己追求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