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送孩子去幼儿园,下车时未注意观察情况,突然开车门,撞倒经过的骑电动车人。日前,北塘法院受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判决肇事者承担赔偿款7万余元。

2008413,李俊驾驶汽车送孩子去幼儿园,车子停在幼儿园门前。因为赶着上班,没有注意观察周围的情况,就随手把车门打开了,不幸将驾驶电动车经过的赵岚撞倒在地。事发后,赵岚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24天,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李俊垫付了医药费13000元。18日,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俊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然而事故发生时,李俊的车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盒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诉讼中,经赵岚申请,法院委托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了鉴定,评定赵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没有投保交强险,也不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投保的尚未到期的其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情形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李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时肇事车辆既未投保交强险也未投保商业险,故其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部分再由李俊承担75%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李俊赔偿赵岚70000余元,扣除其已经垫付的13000元,尚需支付57000余元。(文中所用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