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案件引起再审逐年增多现象应引起重视
作者:陈广春 皋越 朱海俊 发布时间:2009-08-12 浏览次数:1393
近年来,缺席判决案件引起再审呈上升趋势。缺席判决对法院审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有部分缺席判决的案件给我们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的难点,甚至出现负面效应,导致启动再审程序,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一、缺席判决存在的弊端
一是对缺席判决的法定条件把握不准确。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再审中发现,原审承办法官一般只注重审查被告是否经过传票传唤,不注重被告不到庭是否有正常理由。实践中就有的被告在收到传票后,因生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到庭应诉,导致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
二是送达方式不规范。有的案件承办法官仅注重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去认真细致的查找被告,随便采用公告送达,且公告送达没有按照上级法院规定,有的在一些地方报刊以及小报上刊登公告。据统计,公告送达导致缺席判决是缺席判决再审案件的重要原因。
三是判决依据不足,案件事实不清。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对所有涉案的证据必须严格进行实质性审查,但由于被告缺席审理,法庭在审理时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经过质证,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缺席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对策
一是严格公告送达程序。相关诉讼法律文书,不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还应当送达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或者在被告住所地公开张贴。同时可以通过基层民调组织多做被告亲属的思想工作,告知法院审理被告缺席审理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要想尽办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告知利益相关方,促使被告能按时到庭应诉。
二是发挥审判职能,适度加大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力度。对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审判人员一定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还可以到被告所在乡镇、社区、居委会、村组织和单位对被告的行踪进行实地调查走访,了解情况,确保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作出正确的判决。
三是多做服判息识工作。对因缺席审理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或者有关部门缠访的,应当对其进行疏导解释,多做耐心、细致的劝说教育工作,释明法院缺席判决的法律依据,通过判后答疑的形式,说明其服判息诉。对符合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因,还当事人一个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