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年来,徐州市鼓楼法院党组十分重视群体性诉讼的审理工作,建立起了以“协调和调解优先、调解和执行对接”为主要内容的积极稳妥的处理群体性诉讼的工作思路,使一大批群体性诉讼得到了妥善解决,保护了群众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了法院权威,得到了常委、政府的充分肯定。

一、依靠党委,明确正确方向。一是寻支持。该院在一大批群体性诉讼案件中,院党组多次坚持研究案情,确定方向,寻求突破。积极主动向区委、开发区党工委汇报,争取支持。在伟利公司案件和三鑫公司案件中,孙光院长亲自研究案情,出点子,抓细节,确定审判工作思路,并亲自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陈述利弊,即使休息时间也积极协调双方冲突,尽量化解矛盾。最终这157件共同诉讼案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二是减压力。该院针对群体性诉讼往往牵涉诸多案外因素,会给审判人员造成困扰的特点,通过积极主动向区委、区政府汇报赢得支持,为审判人员减压,确保依法办案。三是提效果。对于当事人而言,由于地方党委的介入,降低了对是否公正处理纠纷的疑虑,打消了上访、信访的想法。

二、把脉会诊,明确工作思路。当前,群体性纠纷存在于当事人多、矛盾纠纷复杂、社会影响面广等特点。从实践中看,由于有的案件时间跨度大、法律关系交错,很难从实体上明辨是非,如果法院仅仅是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只能从程序上进行裁判,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的案件,即使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能够厘清法律关系,但是,在执行上可能会出现各种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该院在处理群体性诉讼案件时,强调树立“协调优先”的办案理念,要求承办法官对群体性诉讼做足“案外功夫”:一是,当事人矛盾根源在哪里;二是,审判的难点在哪里;三是,职能部门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四是,当事人和解的“点”在哪里;五是,当事人的自然状况、经济状况等对和解的影响在哪里,等等。通过这些案外因素的考察分析,不断讨论论证和解方案的可行性。

三、多方调解,形成工作合力。该院在群体诉讼案件立案前,通过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等单位构建的大调解机制提前介入,对案件的性质等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案件受理后,第一时间向地方党委进行专题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和关心。同时,积极与市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进行沟通,争取工会及兄弟单位的配合。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兄弟单位提供各种保障和支持,大调解体系充分发挥作用,使案件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四、指定审理,提高工作效率。该院对群体性诉讼案件一律实行指定审理,即由审判业务骨干集中审理。一是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群体性诉讼的基本案情、诉讼请求都相似或相同,通过集中审理,可以运用同一尺度进行裁判,避免在不同审判人员承办下形成不同的裁判结果。二是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通过集中审理,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集中动员各方司法资源参与案件的处理,最后形成当事人各方都能够接受的处理方案。

五、立足案情,创新调解技巧。该院要求审判人员有高超的审判智慧和工作技巧:一是打“心理”牌。通过对当事人自然状况、经济状况的了解,摸透当事人的心理和诉请的“底线”,对症调解。如徐州人家案件,被告承诺只要适当降低违约金的数额,会在一定的日期内或现场立即付清违约金款项,若坚持全额支付,则公司没有那么多钱支付。审判人员抓着关键点对当事人进行协调,最终调解结案139件,原告都拿到了违约金。一部分原告在拿到款项后,主动申请撤诉。二是先判后调。可以对部分案件先行裁判,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在对同类案件的其他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使他们放弃不切实际的想法,达成和解。如徐州民航设备修造厂案件,有90件以原告起诉超过法定的仲裁申请期限被驳回,其余的123件的当事人撤诉。三是以情理动人。采取上门做工作等方式,充分体察当事人的困难和要求,既表示理解,又做好释明工作,使当事人信任法院、信任审判人员,愿意说心里话。四是形成“圆晕”效应。对有一定法律素养、通情达理的当事人优先做工作,通过成功调解的示范作用,影响其他当事人接受调解,甚至通过已接受调解的当事人做其他当事人的工作。五是抓准时机。在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的情况下,及时制作、签发调解书,防止出现反悔、反复的现象;有的通过当场执行的方式,促成调解。如伟利案件、三鑫案件的处理,审判人员加班加点制作调解书,避免时间拖延可能产生的新障碍。

六、调执结合,增进调解效果。该院针对群体性纠纷案件的特殊情况,并非简单的“一调了之”,而是将执行问题考虑到案件的审理中。特别是在江苏三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120名工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开发区法庭在达成初步调解协议的基础上要求企业将380多万款项汇到法院账户后再形成具体的调解意见,出具调解书,避免了赔偿不到位情况的发生,同时为了防止劳动者之间发生新的次生诉讼。对每一个劳动者的应得赔偿款项进行细化,确保每个劳动者的权利都能得到充分实现,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赢得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