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日前,射阳法院成功调处一起矛盾尖锐、在当地具有普遍性、处理不慎易于引发群体事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该案的成功调处,充分体现了该院积极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理念,还为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它旁听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收到了较佳的社会效果。

原告张某本是射阳县千秋镇渠东村村民,在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取得了该村10.73母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因外出务工将部分承包地交时任队长的徐某种植。1999年被告因开挖蟹塘需要,将张某交其种植的2.2某土地置换给卫某种植。后张某由外地返乡,要求徐某归还其名下的2.2亩土地。20066月,张某、徐某、卫某在渠东村委会的参与下,就该地的归还问题达成协议,但因该协议所涉及的农户不认可协议内容,致该协议未能履行。后各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徐某返还其名下的2.2亩土地以及支付该土地的相应收益。

射阳法院耦耕法庭的承办法官经过庭审与多次实地调查,查明了案情和事实,认为张某将土地交由徐某代种的行为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行为,现其主张返还依法有据,徐某不予返还显属不当,而卫某实际占有土地没有合法的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如果不考虑实际效果,这个案件很好处理,直接依据法律条文就可判决,但判决不等于事了,势必引起连锁的后续诉讼,且卫某的抵触情绪很大,扬言若判他作为实际占有人返还土地势必上访。在掌握了全案兜底处理的情况下,考虑到该案在农村的普遍性和典型性,承办法官以案说法,对双方当事人展开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先后多次到原、被告家中以及组织双方到村委会调解,724,冒着酷暑,该庭庭长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村委会第7次进行调解,通过耐心的释法明理,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表示放弃返还原土地以及给付收益的主张,只要求徐某在本组范围内给付一整块2.2亩的土地,同时考虑到农作物的生长周期,为方便现有农作物的收割,约定交付时间为今年10月底。一起典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就此得以妥善处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