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不能偿还债务,而登记的抵押物却在抵押人的厂区内“失踪”,眼见抵押权无法实现,抵押权人南通A小贷公司工作人员心急如焚。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南通A小贷公司是南通某重工公司的债权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该重工公司将数控折弯机抵押给A小贷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重工公司不履行债务,A小贷公司诉至南通开发区法院,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决确认A小贷公司对上述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可优先受偿。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A小贷公司发现该重工公司已经停产,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原存放抵押物的车间内早已空无一物。A小贷公司工作人员与法院执行人员经多方调查,获知徐某曾到重工公司拆除了一批设备,其中包括这台折弯机。原来重工公司早已负债累累,除向A小贷公司负债外,还向B小贷公司借款,并将公司其余设备抵押给B小贷公司。后南通港闸法院裁定将抵押设备作价抵偿B小贷公司债务,B小贷公司又将该批设备打包卖给了徐某。徐某遂派人去重工公司陆续拆走设备,却误将重工公司抵押给A小贷公司的数控折弯机一并拆除并变卖。A小贷公司与徐某交涉未果,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徐某与B小贷公司共同向重工公司返还数控折弯机,如不能返还,则向重工公司赔偿175万元,且A小贷公司可就该赔偿款优先受偿。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 A小贷公司是数控折弯机的抵押权人,现所有权人重工公司已丧失了对该抵押物的占有,A小贷公司的抵押权受到侵害,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重工公司知道自己的所有权被侵害后却未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属于怠于行使权利,这种情况下,A小贷公司有权要求侵权人向抵押人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徐某未经权利人同意,将案涉数控折弯机予以处置,致使A小贷公司无法行使抵押权,抵押担保的目的落空,现徐某明确表示无法找到并返还原物,应向重工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小贷公司可以从重工公司获得的赔偿款中优先受偿。B小贷公司将其依据法院执行裁定所取得的机器设备转让给了徐某,其中并不包括A小贷公司所享有抵押权的抵押物, 故B小贷公司不存在与徐某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或对此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徐某向重工公司赔偿100万元,A小贷公司有权从中优先受偿。一审判决作出后,徐某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的赔偿金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为了担保债务到期能够得到清偿而设置的。在抵押物被他人侵权处置后,抵押物确定灭失的情况下,抵押物人虽然无法实现抵押权,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该规定赋予了抵押权人物上代位权,当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时,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该赔偿金而优先受偿。除非是抵押物灭失而又无代替物时,抵押权才归于消灭。

本案中,因徐某的侵权行为导致重工公司向A小贷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数控折弯机灭失,A小贷公司无法直接就该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但徐某侵害了重工公司的所有权,重工公司因抵押物灭失对徐某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重工公司所取得的赔偿款则作为抵押物的替代物,A小贷公司对该赔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