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20071月,经人介绍,时俊和苏萍相识。22,两个人登记结婚。在农村,只有正式操办了宴席才算结婚。但双方的婚礼却并没能够顺利进行。原因是,由于“时俊与他人离家出走”。

在和苏萍领证前,时俊谈了一个女朋友。就在约定婚礼的日子一天天逼近时,他和女朋友私奔了。这在两个家庭引起了轩然大波,婚礼耽搁了下来。时俊试图以逃婚来表示自己对这婚姻的不满。

但是,在家庭的压力下,时俊父亲将儿子找了回来,并做了说服工作。时俊最终还是同意回家举办婚礼。为了表示诚意,时俊还到苏萍家,写下保证,承认错误。为了让这段婚姻得以延续,时俊的父亲时炳全给付苏萍100000元,作为这段婚姻的“保证金”。

2007414,经历了重重波折后,一对新人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按照习俗,侍家给苏萍礼金、菜金及金戒指、金手链等。

婚后的生活并不平静。小夫妻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其间,经双方父母及村组干部多次协调处理。200781,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经盐都区郭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份,约定:时俊保证做到遇事冷静、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决不再动手打苏萍,如以后因时俊的原因而导致婚姻破裂,则时俊的父亲时炳全在婚前给付苏萍的100000元保证金作为对苏萍的精神损失补偿。

当日,时俊回到昆山打工,苏萍则分别在其母亲家及时俊家居住生活。同年8月,苏萍悄悄地做了堕胎手术。921,苏萍到昆山,时俊获悉苏萍私自堕胎,非常生气,双方再次发生矛盾,随即分居。至此,双方共同生活还不到半年。

在两人共同生活的短暂时间里,时俊的保证书先后写了几份。对于自己的堕胎,苏萍解释说,是双方争执时时俊伤害到了胎儿所致。

20083月,时俊诉至盐都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致使夫妻不睦,双方均有一定责任。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在共同生活期间又多次发生矛盾,双方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未能和好,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判决同意离婚。

“保证金”之争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对双方的共同财产都进行了分割。但那笔10万元的“保证金”,起初,时俊起诉离婚时一并要求苏萍偿还,在审理过程中,时俊撤回了要求蒋返还100000元的诉讼请求。

今年初,时俊的父亲时炳全向盐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萍返还10万元“保证金”。时炳全认为:当时被告要求自家给付10万元,自己为了儿子能早点结婚才给的钱。但时俊与被告结婚后,一直矛盾不断,并多次经有关部门调解。2007911,被告苏萍离家外出,并私自堕胎,后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故要求被告返还所索要的10万元。

对此,苏萍辩称,自己收到原告给付的10万元是事实,但该10万元并非如原告所说的“保证金”,而是因时俊与自己领取结婚证后与他人私奔,原告主动给自己的精神抚慰金,并承诺不再要。此款系自己与时俊结婚后原告时炳全所给,大部分款项已用于自己流产及与时俊投资做生意。

盐都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之子时俊与被告苏萍领取结婚证后与他人私自外出,致使其与被告无法按期举行婚礼,原告在此情形下给付被告苏萍10万元,其目的是保障和维系时俊与苏萍的婚姻关系,且200781双方在人民调解协议中亦明确此10万元是“保证金”,该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属无效民事行为。现时俊与被告苏萍已离婚,故此款被告应返还给原告。

对于苏萍所说此款系原告自愿给付的精神抚慰金,根据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由于时俊经常打骂蒋而导致两人离婚,此款应作为给其的精神抚慰金,原告无权要求返还。法院认为,导致时俊与被告苏萍离婚,时俊与苏萍均有一定责任,而非人民调解协议上约定的属于时俊单方全部过错的情形,故对此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苏萍表示此款已用于支出流产的医药费及家庭经营,即使返还,应由时俊与其共同归还。对此法院认为,此款虽系原告在时俊与被告苏萍领取结婚证后给付,但是在时俊与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前,且原告仅单方给付被告本人,被告辩称此款用于家庭经营,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故对此辩称理由,法院亦不予采纳。考虑到被告将此款用于支出部分医药费,且时俊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支持5万元。

直到法院近日对10万元作出分割,两个家庭的矛盾纠纷才告结束。这段只维持了不到一年的婚姻,却为打官司耗去了一年多的时间。主审法官认为,当事双方缺少信任,婚后发生矛盾又未能进行沟通,是导致他们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维系婚姻的只能是感情,否则即使投上1亿元的保险也很难保证真正的幸福。(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