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房东因承租人延迟支付房租一天,竟然派人将出租房的大门锁住,阻止承租人正常营业,给承租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双方发生矛盾,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日前,该案经京口法院和镇江中院两级法院的审理已尘埃落定。房东为争一天房租付款期,维权不当, 有理变无理,反被法院判决赔偿各种经济损失计10.7万余元。

2007年,应某承租了许某的一处门面房从事餐饮经营。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至2011年底;租金按季度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5日提前支付,租赁期内未经协商一致不得提前解约。双方还约定,租赁期内,未经协商一致均不得提前解约。租赁期内若非应某过失,许某擅自解除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许某应按合同总租金的10%向应某支付违约金;应某拖欠房租一个月以上的,应某应向许某支付相当于年租金10%的违约金,许某并有权终止合同。租赁合同还对其他事谊作了详尽的约定。

200845,许某要求应某支付当日应付房租。应某以当天是清明节休息日,而且自己在外地为由,要求在46付款。许某未应允。许某向应某要求付款未果,于200846下午起,多次派人将应某店门锁住,要求应某给付房租,直至420。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多次惊动警方,但纠纷终未被解决。为此,应某书面通知许某锁门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要求立即开锁,赔偿损失,但许某未理睬。08428,应某以上述请求诉至京口法院,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决许某赔偿损失8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某与许某之间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应某未在约定的日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许某可以依约及法律规定要求应某承担违约责任,而许某在当时双方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将承租的房屋锁上,违反了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交付房屋并使房屋保持在可以使用状态的合同义务,因此许某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阻止应某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最终,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判令许某赔偿应某加盟费、租金损失、装潢等损失共10.7万余元。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纠纷在所难免。现实生活中,发生经济纠纷后,因一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当事人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动不动就封商家营业场所,或聚集多人到商家营业场所哄闹,严重影响商家的正常营业,给商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殊不知,无论是商家,还是客户,都只是对自己的违约、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故意去扩大,或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反而由有理变无理,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维权时,一定要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