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法院反映农村婚约财产案件数量增多并提出对策
作者:尹春妮 杨杰 发布时间:2009-06-19 浏览次数:1323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思想意识形态变化,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大幅上升。2007年,我院受理此类案件60件,2008年受理88件,同比增长46.7%,2009年1-5月份受理68件,同比增长33.3% 。此类案件的上升,反映出一些社会不健康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婚姻家庭的稳定。赣榆法院经深入调研,分析了该类案件增多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
一、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发生原因
婚约即男女双方在确认婚姻关系前共同订立约定结婚的形式,这种习俗在我国许多地区普遍存在。而这里所说的婚约财产纠纷就是基于订婚而产生的礼金等财产问题造成的相互纠纷。此类案件的发生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匆匆相识,草草订婚。有的青年男女受父母之命、媒妁撮合,出于对双方相貌、年龄、家庭地位、经济状况等方面的考虑而草率订婚,在日后接触中发现两人情不投,意不合,因而中止婚约关系,继而在财物返还上发生纠纷。
( 二)一方移情别恋导致婚约破裂。随着社会的开放和村民外出打工、求学等机会的增多,农村青年的交际面进一步拓宽,思想意识逐步增强,在工作、学习和娱乐中结识新的异性朋友和恋爱对象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因而中止原婚约关系,继而因财物问题酿成诉讼。
(三)女方对结婚条件提出过分要求。有些青年男女在婚恋过程中花费巨大,从相亲到定亲再到登记结婚,步步挥金,名目繁多:诸如见面礼、彩礼、磕头钱、喊爹娘钱、上车钱、下车钱等,礼金数额少则上百,多则成千上万,最终令男方难以承受,导致婚约关系破裂。
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难度大、上诉率高。应对此类问题如果单纯依靠判决来解决势必带来很多新生矛盾,如果能通过调解的手段将矛盾化解,不但有助农村社会的稳定以及村民之间的和谐相处,还可以节省大量日趋紧张的司法资源。但事实上,婚约财产类案件的调解难度并不容乐观,双方常常是因为在“争个理”上不相让,致使调解工作难以成功。另外,即使在法官作判决后,双方都不服判的情况也常有发生,导致婚约类案件的上诉率也一直居高不下。
(二)双方矛盾激化。此类案件绝大部分案件都是涉世未深的青年男女,一旦诉至法院,被告家长都非常反感,无形之中就已经加深了双方的矛盾,不利于案件的调解与执行。此外在现实中当事人未婚同居的较多。部分青年男女追求感官享受,订婚后不久就同居,甚至怀孕、流产,一旦发生纠纷,矛盾更加突出。另外,由于是涉及双方家庭案件,加之婚约大多是媒人牵线,见证人辅证,旁听亲属众多,经常发生尚未开庭,双方亲属就已骂成一面,甚至大打出手,矛盾进一步激化。
(三)当事人举证难、法院查证难。订婚议式财物往来频繁,数额较大。有些青年男女订婚时讲排场,摆阔气,花费大,但并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男方往往举证困难,女方往往不认账,媒人则或因害怕得罪一方而不出庭作证或因偏袒一方而作伪证,致使出现当事人举证难、法院查证难的局面。
三、对策及建议
(一)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提倡移风易俗,婚事简办。运用社会舆论力量,加大宣传力度,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案例及时予以曝光,宣传、表扬好的典型和事迹。
(二)加大对《婚姻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法制意识,使人们明白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让人们由被动地接受法律约束变为主动地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三)加强社会干预力量。基层组织、调解委员会、妇联、民政、司法等部门要联手合作,提倡优良的婚姻道德风尚,健全民间调解网络,将矛盾和纠纷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四)人民法院要把好案件审理关,对于婚约案件,应积极做好诉调对接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诉前法制教育和伦理道德教育,缓和当事人的“治气”心理,营造一个和谐的调解、教育环境,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应依法公开审理和公正裁判,以案讲法,扩大办案效果,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