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为儿征婚向介绍人支付现金,婚姻未成向介绍索款未果,后诉讼法院要求返还现金。近日,射阳法院兴桥法庭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姜某系盐都区大纵湖镇某村村民,其子已到结婚年龄,却婚姻未成,姜某作为父亲十分着急。2008217日家住射阳县新坍镇某村村民钱某为姜某独生子介绍婚姻,姜某心感喜悦,姜某在钱某要求下支付征婚的相关费用16000元,双方约定婚姻未成如数退还,200831日,姜某在钱某的要求通过银行汇款,汇给钱某4000元,事后,钱某将一昆明女子介绍给姜某儿子,双方相识恋爱约半个月的时间,该昆明女子就无音讯,姜某娶儿媳梦想未成,故向钱某索要20000元,钱某未能支付,2009416日姜某向射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返还介绍费用20000元。

2009616,射阳法院兴桥法庭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双方对收款等相关事宜无异议,钱某认为婚姻未成原因是姜家,并非本人所致,并表示愿意再次为其儿子介绍,不同意全额返还。庭审结束后,兴桥法庭刘法官对该案双方进行了说服教育,经刘法官细致耐心的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限期支付的调解意见。该案最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