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儿征婚支付费用 婚姻未成索款无果 诉讼介绍人得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09-06-17 浏览次数:635
本网盐城讯:为儿征婚向介绍人支付现金,婚姻未成向介绍索款未果,后诉讼法院要求返还现金。近日,射阳法院兴桥法庭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姜某系盐都区大纵湖镇某村村民,其子已到结婚年龄,却婚姻未成,姜某作为父亲十分着急。2008年2月17日家住射阳县新坍镇某村村民钱某为姜某独生子介绍婚姻,姜某心感喜悦,姜某在钱某要求下支付征婚的相关费用16000元,双方约定婚姻未成如数退还,2008年3月1日,姜某在钱某的要求通过银行汇款,汇给钱某4000元,事后,钱某将一昆明女子介绍给姜某儿子,双方相识恋爱约半个月的时间,该昆明女子就无音讯,姜某娶儿媳梦想未成,故向钱某索要20000元,钱某未能支付,2009年4月16日姜某向射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返还介绍费用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