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搭建三十年的违章建筑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被驳回,主人一纸诉状将房管部门告上法院。两审法院一致判决,搭建年代再久远,违章性质也不改变,房管部门并无不当,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80多岁的梁老太是无锡人,曾因上山下乡的政策到苏北劳动过几年。1979年回到无锡后,住房成了个大问题。梁老太曾居住的公房让给了亲戚,没有办法老太家人只好在该公房后的空地里搭了个10平米的简易住房。这一住就是30年。2008年老太的儿子、媳妇致函无锡市房管局,认为老太回城时所搭建房屋已有30年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现要求市房管局对该处房屋能否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给予明确答复。

房管局称,老太居住的房屋属违章建筑,不能受理老太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老太不满意房管局的答复,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院。

无锡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负责无锡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是无锡市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无锡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职权。2005515施行的《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房屋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的;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证明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本案所涉搭建房屋,其性质早在1980年的房产档案材料中即确认为违章,此后该性质也未发生转变。且2008年老太儿子、媳妇向被告提出对搭建房屋办理权属登记要求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的和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证明等材料,故被告作出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行政行为,依据充足,并无不当。原告提出搭建房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符合登记条件,被告应予办理权属登记的主张,依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老太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