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法院以“六个注重”塑造人性化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
作者:吴谷翔 发布时间:2009-06-09 浏览次数:487
本网淮安讯:洪泽法院从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穿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过程中,取得积极效果。
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工作过程中,洪泽法院着眼于“寓教于审,惩教结合”,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和犯罪特点认真落实挽救、帮教措施,彰显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人性化。一是注重扎实做好庭前调查工作。通过向未成年被告人及监护人的问讯和社区环境的调查,了解被告人的成长历程、生活环境等信息,为公正审理并有效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奠定基础。在陈某某寻衅滋事案中,合议庭就根据庭前调查和办案过程中的了解,发现被告人还是积极上进的少年,平日在外地当学徒,参与犯罪发生是在休假回家当天,是因哥们儿意气及法律意识淡薄被朋友纠合才走上犯罪道路的,矫正后仍可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二是注重设置人性化审判环境,营造人性化审判氛围。该院少年审判法庭实行圆桌审判,同时在辩护台一侧设置监护人旁听席位,有利于打消未成年被告人紧张、恐惧、抵触等不良情绪,促进庭审教育的有效进行。在陈某某寻衅滋事案中,该院合议庭通知被告人父母到场,很好地稳定了被告人情绪。三是注重提高未成年人审判的专业化。该院从刑庭挑选具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及审判经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保持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四是注重庭审过程教育环节,运用“集体帮教”,实现“治病救人”。在庭审过程中,积极运用从庭前调查收集到的信息,找准“感化点”实施帮教,充分调动公诉方、辩护人、监护人的进行帮教积极性,从不同角度促使被告人真确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促使被告人悔罪。五是注重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坚持不公开审理原则,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为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在陈某某寻衅滋事案中,其辩护人便是该院指定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定罪量刑时,对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管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积极依法适用轻刑或缓刑,便于重返社会。六是注重庭后延伸工作,增强教育挽救的持续性。该院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监护人的督促,使其认识到管教的不足,同时加强与社区联系,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的矫治,为被告人认真服刑、接受改造、重新做人,做好铺垫。通过庭审教育,陈某某的父母面深刻认识到以前对小孩的教育失当,表示今后引以为戒,改进教育方法,协助法院共同做好帮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