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因为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200964,高淳法院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6个月。这是19963月《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高淳法院首例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002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孙某因欠款被诉至高淳法院。高淳法院经审理后先后作出4份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被告人孙某归还候某生猪款人民币21,600元、归还柏某运输款人民币22,000元、归还高淳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利息计人民币23,800元和64,70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孙某在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候某、柏某、高淳县农村合作银行分别于2003722007111320071225申请高淳法院强制执行。2008429,被告人孙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被高淳法院司法拘留。当日,与被告人孙某合伙做生意的陶某之妻李某用自己1套住房,为被告人孙某在2008730日前归还银行78,000元借款进行担保,高淳法院因此于当日解除司法拘留。2008514,被告人孙某和陶某在高淳县建设局拆迁办领取地磅、饭店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50,000余元,其中陶某领取人民币130,000元,被告人孙某领取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孙某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将该款挪作他用,拒不执行标的额达到人民币100,000余元。200891,高淳法院依法查封被告人孙某的房产。200894,被告人孙某撕毁法院的封条,并打电话侮辱、威胁执行人员。

2008116,孙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0812月下旬归还了高淳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的本金及部分利息,但对候某、柏某的欠款仍未执行。2009527,高淳法院决定逮捕孙某。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在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期间,领取房屋拆迁款后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孙某在本案取保候审期间,归还了高淳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并对候某、柏某的欠款向法院订立还款计划及按期归还的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