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无业游民房某在骗术上可谓屡败屡战,只有小学文化的他从1997年至2008年期间,因行使骗术而犯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先后三次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先后两次被法院判处刑罚。去年年底刚刚刑满释放,可房某丝毫没有吸取教训,继续着他的“老本行”,还变本加厉冒充起了人民警察。日前,房某被宜兴法院以招摇撞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9313中午,房某身穿自己事先购买的带有“police”字样的制式上衣(无警徽警号),在丁蜀镇租用刘某的汽车到宜兴办事,途中房某谎称自己是公安局的正式民警,在丁山派出所上班,刘某信以为真。下午房某回到丁山,对刘某说晚上要请客吃饭,顺便叫刘某约几个朋友一起参加,刘某不假思索,当即电话联系了他的一个亲戚王某。当晚,几个人一起吃晚饭,席间,房某言称自己是丁山派出所民警“刘某”,以骗取王某的信任。饭后,房某等人又约至一歌厅唱歌,中途房某以急需办事身上钱不够为由,从王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元后旋即离开。房某走后,王某突然多了一个心眼,打电话给一个朋友核实有无此人,结果发现上当受骗,立即报警,房某在回宜途中被当场抓获。

此外,房某还于2008年初和20091月中旬,分别在丁蜀镇的一家经营浴室店里和一家陶器店里,用同样的手法,谎称自己是派出所民警而骗得他人信任,后以“借钱”或“急需用钱”的名义,从孙某、邵某处共骗得人民币7000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房某多次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利用他人对人民警察的信任骗取钱财,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房某实际骗得人民币9000元,情节严重,且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