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射阳法院兴桥法庭对一起因交通致伤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黄某系射阳县兴桥镇某村的普通村妇,2003116日其丈夫意外事故死亡。饱受生活艰辛的黄某经人介绍与离婚青年王某相识恋爱,并于2003121日登记结婚,王某自结婚后就搬至黄某家生活,一家人过着平坦而又幸福的生活,200795日,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王某双腿受伤,花去医疗费数万元,给这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打击。事后,双方即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8114日黄某向射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8410本院作出驳回黄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200812月黄某再次向射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黄某离婚。

庭审中,承办法官对黄某进行了说服教育,不能因事故而抛弃丈夫,对王某因交通造成的损失应该积极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与王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幸福和睦家庭。双方因王某治疗问题以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目前双方对王某的病情治疗、日后的生活问题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克服生活困难,加强沟通,为王某的治疗康复作出努力。鉴于此,本院认为原、被告现不适宜离婚。故作出了驳回原告黄德红要求与被告王月亮离婚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