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妻子意外死亡 前夫依合同获得理赔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09-05-27 浏览次数:744
本网南通讯:妻子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按约支付理赔金,丈夫和前夫对簿公堂。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保险纠纷案。
1998年12月,张某为其妻陈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陈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1年12月,张某与陈某离婚。离婚后,陈某与徐某结婚,而张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2008年年底,王某因车祸意外身故,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向张某支付了理赔金。徐某知道此事后,将张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认为陈某与张某早已离婚,张某不具有受益人资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徐某支付理赔金。保险公司则认为张某是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他们向张某支付理赔金完全合法。张某也认为自己有权获得该笔理赔金。
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寿保险,一般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寿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质合同,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责任,无论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张某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陈某显然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也显然是有效的。离婚后,陈某没有及时变更受益人,且张某仍然按期交纳保费,因此,保险合同效力并未因离婚而丧失,张某依旧是陈某的保险受益人。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