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在小区内被狗咬伤,狗主人身份难证实,物业公司被判承担责任。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狗咬人案件,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受害人4340元。

20081021清晨,刘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内散步,忽然一条黑色的狗串出来,刘某在没有丝毫防备之下被狗咬伤了左眼部和手部。报警后,刘某被送往疾病控制中心治疗,诊断为左眼侧管断裂。公安机关向在事发现场的陈某、陆某、王某和李某进行了调查,四人都表示不知道是谁家的狗。事后,陈某又改口说狗是顾某家的。于是,刘某将顾某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审理中,承办法官调取了公安的笔录,认为陈某的前后证言存在矛盾,不能证明肇事狗是顾某所饲养。物业公司应为小区业主提供基本安全服务,刘某在小区内被咬伤,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能,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