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潘某赔偿原告李某8440.86元。

 

2011428日,潘某以500元的价格承揽为施工老板张某运送一辆压路机的业务。张老板雇佣时年64岁的工人李某搭乘潘某的重型平板货车同行。途中,李某多次因潘某运载的压路机碰到电线,主动到车后攀爬上压路机挑拨电线。李某驾驶重型平板货车到达工地后,因急于下车去厕所未将车辆停稳,致使李某被倾斜的压路机撞倒坠落受伤。因潘某以无责拒绝赔偿,李某遂将潘某告上法庭讨要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类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因本起事故受伤、财产受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中被告潘某作为压路机的承运人,与压路机车主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李某在潘某车辆运输过程中遇到障碍时,在潘某默许下到压路机车上为其挑拨电线,以便车辆顺利通行,双方已经形成义务帮工关系。被帮工人潘某有义务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帮工事故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在下车过程中坠地受伤,是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受到的人身伤害,被告虽无过错,但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