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借款人用钱,担保人还款,这是近年来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种奇怪现象。事实上,在民间借贷担保中,“一款多保”(一宗借款让两个以上的人担保)、“一保多款”(一个担保人同时为多宗借款担保)、“一保巨款”(一个担保人为巨额借款担保),由于借款人玩失踪或丧失偿还能力,债权人往往就会将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在这种情况下,坐在被告席上的担保人可能会很郁闷很气愤但也很无奈,不得不接受替借款人还钱这一现实。

两个热心的担保人

借款人在借款的时候找了两个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催要借款,借款人说自己没用这笔钱,是被其中一个担保人用了。后来,债权人就将借款人和另一个担保人告上了法庭。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说是用了钱的那个担保人却突然失踪找不到了,借款人在法庭上也承认确实借了钱,但要求另一个担保人与其一起来偿还这笔借款,这就是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最近才审结的两个热心担保人的官司。

为借款担保

2006828,柳春美、耿朝虎作为出借人、常雪颖作为借款人、唐连营和常浩作为保证人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及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柳春美、耿朝虎将50000元借给常雪颖,借款期限自200682820061228,利率按月息2%计算,在借款的同时当场将利息付清。

由于常雪颖与常浩系姑侄关系,而常浩与唐连营系同学、朋友、战友、同事关系,因而常浩与唐连营同时为借款人常雪颖作保证担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直到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所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三方又到公证处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在签订合同并进行公证的当天,柳春美、耿朝虎将钱给付了常雪颖。合同到期后,常雪颖未能如期还款,柳春美、耿朝虎多次索要,常雪颖又分期支付利息至20085月。

200923,柳春美、耿朝虎在多次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常雪颖和唐连营告上了法庭。柳春美、耿朝虎在诉状中称,2006828,被告常雪颖、唐连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为四个月。到期后被告仅支付了8个月的利息,原告又多次找担保人唐连营索要借款均无果。

20071021,另一担保人常浩送来10000元利息,原告不同意,多次到常雪颖家和唐连营的单位追要,被告均以暂时无钱为由拒付。由于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和200862820081228期间利息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上法庭

好心为借款人担保,却惹来了一场官司,这是唐连营当初怎么也没有想到的。2009226,当身在外地的唐连营得知法庭要公开审理柳春美、耿朝虎诉常雪颖和他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立即向法庭说明了情况并表示一定要赶回来参加次日的庭审,法庭随即同意了唐连营的请求。

227,法庭恢复开庭,唐连营也准时到庭。在法庭上,当法官将昨天的开庭笔录及原告提交的借据一张和公证书一份原件出示给被告唐连营看后让他发表质证意见时,唐连营称他对外签订此类合同比较多,需要核实证据确认。经核实证据确认,唐连营对公证书及借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认可是其本人所签署,但认为其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唐连营称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借款期限是20068月到20061228,被告只承担六个月的担保责任。原告在200923才起诉,已远远超过了被告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对于这一说法,原告并不认可。

原告认为,被告唐连营的担保期限应当一直到债务清偿完毕时为止,这在公证书上写的很明确。况且,从20071月开始,原告多次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过权利,唐连营还怕难看不让到单位去找他,直到现在都没有还钱,唐连营作为担保人,你没有一个好单位来担保,我也不会借这个钱,现在常浩也失踪找不到人了,你说你怎么可能不来承担这个责任?

在法庭上,常雪颖说唐连营和常浩是同事关系,唐连营替常浩担保,常浩是我的侄子。这个常浩在中介名声不好,所以缠着我出面借钱给他用,现在常浩失踪了。我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说两句,实际上我们两被告都被常浩当炮灰用了。现在常浩跑了,那咱就得想着怎么还。原告到我家多趟,也说多次去你的单位找你,因其他案件,我们的工资已被法院扣着,虽暂时还不上,但得有个态度,把情况给原告说明了。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原告表示不予认可,遂宣告择期宣判。在最后陈述时,常雪颖说,虽然是我借的款,唐连营为我担保,可我和原告却都不认识,现在我愿承担一部分责任,担保人再负担一部分责任。事已至此,唐连营也感到没有什么好办法,只好说我现在没钱还,不然就扣我的工资,反正前面已为两个人担保被扣了。

被判决还钱

在庭审过程中,常雪颖一直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称当时是被告侄子常浩需用钱,因其在中介名声不好,故央求被告出面借钱给他用,现常浩失踪找不到,被告既然作为借款人签字现同意偿还借款,但因目前经济困难,可分期分批地还;唐连营则认为其作为担保人是事实,但从公证书看利息已付清,原告要求6000元利息没有依据。另外,借款期限到期为20061228,自己为其担保的期限为到期后的6个月之内,即至2007628,原告诉讼已经远远超过其应承担的担保期限,故不应承担责任

2009312,法庭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常雪颖向两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双方约定的利息没有超过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200862820081228间利息6000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被告唐连营为借款提供担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告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曾要求被告唐连营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唐连营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综上,法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常雪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柳春美、耿朝虎借款50000元支付原告柳春美、耿朝虎200862820081228日间利息6000,被告唐连营对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人选择不出庭

一个是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借款融资,一名国家公务员为其借款融资提供担保,且通过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可是,当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并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遂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就在此时,借款人称出差在外不能到庭,而担保人也承认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却拒绝出庭。为此,法庭只好在被告双双缺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了审理。

为融资担保

20061130,樊园凤、水富强与石兴丛签订一份借款及保证合同,约定石兴丛向樊园凤、水富强借款50000元用于经营,合同约定利率为月息2%,借期为3个月,自200611302007228止,如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应对逾期借款部分按每日5‰计算违约金,超过10天仍不履行付款约定的,另加罚出借资金的20%作为违约金。

石兴丛借款时已经将2006年11月30日2007年2月28日三个月的利息付清,王万新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为石兴丛提供担保,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公证处予以公证的合同上签了字。

选择不出庭

2008919,由于石兴丛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樊园凤、水富强一纸诉状将石兴丛和担保人王万新一并告上了法庭。樊园凤、水富强在诉状中称,被告石兴丛于20061130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王万新进行担保,当时约定月利息2%,如违约则违约金为借款的20%。现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石兴丛、王万新支付借款50000元、利息19000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79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081110,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樊园凤、水富强诉被告石兴丛、王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告石兴丛、王万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原告提交借款及保证合同、借据,证明借款5万元、利息以及违约金的约定后,因被告未到庭,不作质证,以上证据经过法庭审查,遂予以认定。当法庭提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经与被告石兴丛电话联系,说他正在外地筹款不能到庭开庭,近期能到一笔款,原告是否能再等待几天与其进行协商时,原告态度坚决,称不能等也不与其协调,请求法庭依法予以裁决。

担保责任难免

2008128,法庭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石兴丛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向原告偿还借款,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9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王万新为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对于金融业实行监管制度,对于民间借贷除了允许可以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约定利率外,其余利率约定均无效。本案中当事人除了约定高利息外,还同时约定违约金,该约定实质上规避了金融监管,应属无效。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石兴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樊园凤、水富强借款50000元支付原告樊园凤、水富强利息19000元,被告王万新对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樊园凤、水富强要求被告石兴丛、王万新给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贷款规模的宏观调控,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由于这种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而此类纠纷明显增多,特别是由担保人从中担保的民间借贷或金融贷款之后,因借款人(贷款人)或实际用款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民事诉讼案件,给民间借贷带来了诸多风险。与此同时,担保类案件及其标的额增幅惊人,而且其中的案情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许多新动向,如在担保行列中,许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卷入担保纠纷的明显增多,因担保成为被告后,“当被告难看、不要张扬”又是这些人的心里话。因而涉及此类官司,为借款担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庭率低,缺席判决的多。

实际上,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这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方式;但反过来对于担保人而言,如果没弄懂“担保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话,无疑就给自己加重了负担。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话,千万别轻易为他人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因为在法律上,保证责任在《担保法》里被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一般保证”对担保人的责任相对较轻指在债务人无力还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现有财产强制执行抵债,其不足部分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而“连带保证”对担保人的责任较重,指在债务人无力还债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先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担保法》规定,只有在借条上注明“一般保证”或是写明“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才承担法律责任较轻的“一般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则一律推定为法律责任较重的“连带保证”。

经济从紧是造成担保类案件激增的最主要原因。但除此之外,担保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因。因此,法官提醒:一是作为担保人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给人担保借款就意味着到时候自己来偿还这笔借款,说不准什么时候自己就站到了被告席上。所以,在担保签字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不能因为是给亲戚朋友担保而顾忌亲情、友情;二是担保借款数额巨大且借款时间又短,说不定就是一个陷阱,因为短时间大投资有大回报几乎是微乎甚微;三是切莫因掺杂其他私利或图眼前小恩小惠而为人担保,因为在经济从紧的今天,很容易上当受骗,近年来担保类案件增多就足以说明这一颠覆不破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