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成功本来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但高兴过了头,在签订合同时未注意对方将第一次废标的文件也列入到了合同附件中,以致对方认为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提起反诉,要求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

 

2010A企业公开招标,众多企业参与竞争投标,但因为每家企业竞标的金额均超过A企业的最高限价,因此第一轮投标各企业均成废标。后调整价格后重新竞标,B企业在第二轮投标中竞标成功。后在索要货款过程中,A企业认为其所供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拒付货款,要求其更换设备。多次协商未果,B企业一纸诉状将A企业告上法院,A企业“不甘示弱”提起反诉,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B企业认为签订合同时未注意将废标的文件也列入合同附件中,因为该废标的文件中所列产品的价值远远高于第二轮报价,根本不可能再按照废标文件列明的产品供货,B企业要求完全按照废标文件的所列设备来更换,已严重损害其利益,违反合同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其提供的设备质量可靠、运行良好,A企业也已经安装使用。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矛盾不大,有调解可能。于是召集双方协商,向B企业释明其已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应该按合同履行义务。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其如果按照合同供货,确实会造成巨大损失,A企业也已经将所有设备安装,并且一直运行良好,如果将安装好的设备再撤下更换代价太大。承办人最后说服两家企业,B企业对货款作出让步,并延长所供产品质保期,A企业放弃更换设备的诉求,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