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利用朋友对自己的信任,骗取朋友身份证办信用卡套取大量现金,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害人害己。日前,秦淮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7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6,000元予以追缴。

20078月,王某在中山南路的一家私营公司上班,虽然当时职务是公司副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但由于公司效益一般,一向出手大方的王某便想到通过办理信用卡的方式弄点钱花花,没想到申请了招商银行信用卡时由于信用记录不良没有通过银行的审批。怎么办?王某想到了他的朋友张阳,接下来的一天王某和张阳在一家棋牌室打牌,王某谎称身份证丢了,自己急需办一个手机卡想借用一下张阳的身份证,张阳信以为真借给了王某,王某随后打电话给招商银行的业务员说公司员工要办信用卡,自己制作了一张张阳的在职证明,证明张阳是王某所在公司的业务经理,在信用卡申请表联系地址和电话填写的则是王某自己的地址、电话,以便信用卡审批后在自己的掌控之中。在3个月的时间内,王某如法炮制,骗取了三个朋友的身份证办了信用卡。信用卡到手后,王某发现按照规定,虽然每张信用卡信用额度有1.5万元,但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办理信用卡最多能提取该卡中一半的现金,剩下的一半只能消费。王某想到曾经在报纸上看到的专业提现的卡公司,这种公司可以凭借和超市、商场的关系操作提取信用额度另一办的现金,只需支付四个点的手续费,于是按照报纸上的电话成功联系上卡公司,在卡公司的帮助下,先后在苏宁电器、苏果超市在没有进行实际消费的情况下仅仅支付了四个点的手续费便套现成功。

200712月至20085月间,王某先后冒用张阳、李慧的名义,通过在本市秦淮区等处的自动取款机上取现或者在他人的帮助下进行刷卡套现,使用张阳、李慧的信用卡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6,036.5元。

20089月的一天,张阳接到信用卡中心的电话才发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透支3万多元,便向秦淮区双塘派出所报警,11月王某被抓获,王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