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同名误发补助 不当利益应当返还
作者:孙海雷 戴志成 发布时间:2009-04-27 浏览次数:831
2008年,射阳县耦耕镇人民政府为激励农民致富,决定对高效农业园区的农民新建日光式蔬菜大棚给予每只3000元的资金补助,本镇友爱村四组村民李某于2008年9月按标准搭建了三只日光大棚。2008年年底,原告耦耕镇人民政府向友爱村四组李某发放9000元资金补助时,由于原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9000元补助资金汇入耦耕镇友爱村六组同名的被告李某在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耦耕分理处的“一折通”上。被告李某在得知自己 “一折通”上多出9000元后未将此款返还于原告,被告李某未曾搭建过蔬菜大棚。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告耦耕镇政府误将应发放给耦耕镇友爱村四组李某的9000元补助资金汇入到被告李某“一折通”上,故被告李某对该9000元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其应将所受不当利益返还于原告。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