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十年前卖掉的宅基地房子面临拆迁,在巨额的补偿款和安置房利益面前,卖主薛芳想“假借”法院的手要回十年前卖掉的房子。415,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房屋买卖案,被告吴某补偿薛芳人民币七万余元。

19997月,原告薛芳夫妻将座落在苏州城西郊的某宅基地上50平米的房屋10000元卖给了被告吴某。同年9月,吴某搬进了位于西郊的房子,并在十年间对房子进行了两次翻建。今年,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吴某所居住的房屋面临着拆迁,按照当地的拆迁标准,吴某将拿到一笔数目不小的拆迁补偿款,外加一套安置房。眼瞅着十年前毫不起眼的小房子现在竟然遇到拆迁补偿这么好的事情,拆迁款和安置房两者加起来按照当前房子的市价这和人民币值几十万。原告薛芳夫妻心理严重失衡了,同时他们从朋友处得知国家法律规定,非农户口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被告吴某恰好是城镇户口,夫妻俩一合计既然有国家法律规定那就通过“法律途径”来要回十年前卖掉的房子。于是,一纸诉状将被告吴某告上金阊法院,要求返还十年前所卖的房屋,并提出当时自己卖给吴某一万元钱,现在同样支付一万元钱从吴某手中“买回”自己的房屋。吴某得知自己被告上法院后十分生气,认为薛芳十年前将西郊房屋卖给自己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早在十年前已经履行了房屋交付手续,这十年来自己对房屋进行了拆除翻建,现在所居住的房屋早已不是原告当年卖给自己的房屋了,原告眼见房屋面临拆迁要回十年前所卖房子是一种见钱眼开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吴某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于社会和谐与诚信构建,以及双方当事人利益考虑,金阊法院在当事人意思自愿的情况下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吴某一次性补偿薛芳人民币7万元,同时,吴某取得争讼房屋的所有拆迁权益。

举案说法:

近来由于城市建设的加快,宅基地房屋面临拆迁较多,利益面前纠纷也多,类似本案的房屋买卖纠纷在金阊法院屡见不鲜。承办法官就类似案件谈了两点看法,一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如果买卖合同无效,买方是否要返还房屋?(一)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房屋买卖涉及两种物权,一是房屋所有权,二是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能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同时,参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的转让需要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本案合同实际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薛芳与吴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方是否需要返还房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本案被告入住争讼房屋多年并对房屋进行了几次拆除修建已非当年所卖房屋,被告也无其他可供居住的场所,根据实际情况此房屋已不适宜返还。且十年前房屋买卖当事人双方都出于善意,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故该房屋已不必要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