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超时效 起诉赔偿获支持
作者:金永南 张季林 发布时间:2009-04-02 浏览次数:1865
本网南通讯: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伤,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是否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获得赔偿?近日,通州法院审理的一起雇员受害赔偿案件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劳动者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用人单位的赔偿。
原告张某某系被告某有限公司的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
经法院调解,被告某有限公司自愿赔偿45000元。
法官点评: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受伤的,按照工伤处理程序,首先应当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再就赔偿问题申请仲裁,如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实践中,鲜有用人单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由于不懂法律,也难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对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劳动者,其权益如何保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