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宁法院调解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
作者:吴光前 发布时间:2009-03-18 浏览次数:814
原告谢某系浙江某报社编辑与记者,其独立创作的各类文章经常变成铅字见诸于报端。2008年,谢某上网时偶然发现自己于2006年原创的抒情散文文字作品被转载于“中国**资讯网”上的行业新闻栏目,该网站系常州某公司所有。谢某于是与该公司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支付稿酬并赔偿相关损失等。由于观点上的分歧,双方未能私下达成协议。谢某认为,该网站未经作者本人许可,且在没有支付任何稿酬的情况下长期以不合法的方式登载其作品,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遂以某公司为被告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包括稿酬以及律师费、诉讼费、取证费等合理开支9500元。
案件受理后,天宁法院承办法官及时与常州某公司取得联系,通过电话交流告知其存在的主观过错,言明法律利害关系,明之以法,晓之以理。经过交谈,该公司在结合自身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当即拿出一个初步的解决方案。获取该方案后,考虑到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在外地(代理律师在北京),来常协商解决费用大、成本高,因此,承办法官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决定采取电话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承办法官随即电话联系原告的代理律师,与其商谈具体解决办法。经过耐心细致的十余次电话交流、协商,双方最终在承办法官的穿针引线下达成和解,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元,谢某主动撤回起诉。